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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告成啦~~~ 一搬來說你加入傳銷公司都要先繳一大筆錢囤貨 沒現金就是他幫你代辦個人信貸 ※ 引述《Loong (懷念啊...)》之銘言: : 我的一個親戚是軍公教人員,不知是否因如此的身分才會被詐騙集團所覬覦, : 且加上這位親戚社會經驗不足、知識也不夠,在別人的慫恿下,就加入所謂的 : 老鼠會(一個人拉一個人可抽成),而光是繳他們所謂的入會費就高達約40萬元, : 不過銀行貸給她45萬多元,其中的5萬元就是銀行虛設許多名目要收走的(帳管費 : 、開辦費、風管費 等。)而且與詐騙集團簽約時也不是在銀行裡,而是在某一成 這部份裡面應該有不少是代辦公司或代辦人員的代辦費 徵信 帳管等等幾千塊而已 : 員家中,且!該銀行襄理也在現場。還有,辦完貸款後,我這位親戚什麼也都沒 : 拿到,錢、存摺、各式相關文件,銀行完全讓詐騙集團的人拿走,種種... : 我知道或許很多人會罵她笨,因為我自己也這麼覺得~ 這筆錢應該是入傳銷公司帳了 你可以去跟他領一批貨出來 問題是多半人家裡沒地方放就不會去領 需要用在領 另外多半做傳銷都會多貸個幾萬塊要做活用金與繳貸款用(以債養債) : 是她自己沒經驗而且又貪心又笨,但是,以往被普遍大眾所信任的銀行, : 怎麼會變成跟詐騙集團掛勾呢? 另外~~~~ 事情可大可小就是了 軍人被騙做傳銷的一大堆 軍人是不能兼差的 不過沒查到罰責 只是這樣被知道一定會先黑掉 如果兼差行業有涉及刑法與民法問題就..... 公務員部分兼差要報備核准 相關罰責 查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 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 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 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 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4- 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 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14- 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 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 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 22- 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3.96
PrincessMio:直覺這case應該不是你們想像的"產品傳銷" 10/17 19:46
PrincessMio:我身邊聽說過一模一樣的例子 最後是把錢還清了 認賠 10/17 19:47
PrincessMio:如果沒猜錯 這家公司賣的是一種"會員權利"但事實上 10/17 19:48
PrincessMio:並沒有很優惠也不實用 都是用話術包裝 說是一種投資 10/17 19:48
PrincessMio:先買再轉賣就可以獲利 本身也可享受權利 10/17 19:49
PrincessMio:真想公佈名字希望他們不要再騙人了!! 10/17 19:49
a386036:健身房會員卡XDDDDy 10/18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