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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5246652.shtml 外銀在台分行 增三道緊箍咒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11.12 04:02 am 外銀管理制度將有重大變革,金管會今(12)日委員會可望討論修正外銀管理規範,對外 銀在台分行新增三道緊箍咒,包括新台幣存放比應達50%總授信餘額不得逾分行淨值20 或30倍,並將提高外銀營運資金標準,以確保境內存戶權益。 金管會初估,37家外銀在台分行中,僅四家不符營運資金新規定而必須增資,包括瑞士信 貸銀行東亞銀美國富商銀行星展銀等,金管會將給予一年的緩衝期;至於授信總額 不得逾淨值20倍或30倍者,有兩家逾限須調整。金管會強調,未來大陸銀行來台也適用相 同規範。 金管會昨天邀集在台外銀取相關意見,預計今天便會將新規定提報委員會。根據金管會研 擬的修正案,未來外銀來台經營,如果想做更多業務,就必須拿出更多資本,以維護國內 投資人權益。此外,外銀在台分行如要匯出盈餘,必須向金管會等主管機關申報。 金管會在修正案首度規定外銀在台分行的新台幣存放比,即新台幣放款餘額至少應達存款 的50%,主要是希望外銀在台分行吸收新台幣存款後,可於境內多辦理新台幣放款,服務 國內客戶。 基於20國高峰會(G20)金融監理新趨勢是強化對分行管理,金管會決定外銀在台分行對 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的新台幣授信限額,從現行「總行」淨值的3%、15%改依「分行」 淨值計算,對同一自然人授信以淨值或15億元高者為限,對同一法人則以70億元或淨值高 者為限。 金管會同時增訂,外銀在台分行的新台幣、外幣總授信餘額不得超過淨值一定倍數,以消 金業務為主的銀行不得逾淨值的20倍,企金為主者則以30倍為限。官員指出,以後外銀想 在台多做生意,就必須多留一點資金在台灣,才能提高淨值來擴大授信空間。 外銀在台分行淨值是營運資金加上保留盈餘,過去外銀多數在年中(6月左右)把在台盈 餘匯回母國,使得在台分行淨值增加有限。 金管會也提高外銀在台分行營運資金標準,現行是設立第一家分行營運資金要1.5億元, 第二家開始每增一家要1.2億元,未來將修改為消金為主的外銀一家要2.5億元,每增一家 要再提2.5 億元;企金為主的外銀第一家要2億元,每增一家也要再提2億元。 根據金管會初步試算,新規定實施後,只會有少數外銀的營運資金沒辦法符合新規定,金 管會將給銀行一年的時間調整。官員指出,這幾家外銀目前仍有保留盈餘,只要不把錢不 匯回母國、轉為營運資金,即可達到標準,也不需要再從國外匯入資金。 【2009/11/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