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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 -- Ref. http://tinyurl.com/65w6ajj 撿到2億本票 銀行判付75萬 2011/06/27 14:26:00(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7日電) http://www.cna.com.tw/WebPhotos/FirstNews/201106/20110627150949.jpg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 3成報酬。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元。(圖為台北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 3成報酬。法院審理認定,張女只能請求本票前3個月利息錢的3成,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 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新北市張姓女子在民國88年間,於台北市松江 路附近騎樓下,撿到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其中4張面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1張面額 3萬元,5張共計2億多元。 張女撿到本票後,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由台新銀行派襄理取回,還送了1份禮物給張女 表示謝意。不過張女自97年起,多次依照民法第805條「拾得物報酬請求權」,遺失物品 者應給付拾金不昧者3成報酬的規定,向銀行請求約6000萬元的報酬。銀行拒絕,雙方鬧 上法院。 銀行反駁,張女無法證明曾拾獲台新銀行的本票,自然無法證明請求報酬的金額,主張張 女無權請求報酬。但法官傳喚當時出面領取遺失物的銀行襄理作證,認定張女確實撿到5 張面額共計2億多元的本票。 法院審理認為,本票遺失後,銀行可透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民事訴訟程序 ,宣告拾獲者喪失本票財產權。且撿到票據與撿到金錢不同,因此張女撿到面額2億多元 的本票,等於是僅取得法定前3個月的利息錢。 法官認定,本票前3個月的利息約為200多萬元,再按民法規定給予3/10的報酬,也就是75 萬多元。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應給付張女7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1000627 -- Ref.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423139.shtml 拾獲2億本票 銀行被判付75萬賞金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2011.06.27 02:52 pm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面額2億多元的本票,還給銀行,並依民法拾得遺失物規定, 向銀行請求十分之三即6000萬元的報酬,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張女只能請求銀行將本票聲 請除權前3個月的利息錢,上午判決台新銀須給張女75萬元。 換句話說,張女雖然撿到2億多元的本票,實際上,銀行也有權利讓本票止付,她所取得 的財產權,僅止於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前、法定3個月期間內的利息錢約250萬元,因此,張 女可以取得的報酬是250萬元的十分之三即75萬元。張女還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書指出,張女於88年間在台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口的騎樓,撿到由台新銀行開 出的5張本票,其中4張票面值為5000萬元,另一張為3萬元,總計2億零3萬元。 撿到本票後,張女聯絡台新銀領回,行員第二天領走,並附贈張女一份謝禮,不過,張女 領了禮物後,認為還可以依民法拾得遺失物規定,請求物品價值十分之三當報酬,向台新 銀主張要索取6000萬元作為報酬,97年間,她找銀行攤牌被拒,雙方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台新銀否認張女撿到本票,反告她侵占遺失物罪,法官傳喚當時送禮的行員 ,證明張女撿到本票後,隨即通知銀行,沒有侵占遺失物的意圖。 法院審理指出,本票遺失後,遺失本票的銀行可以依照「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等民 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對本票做出除權判決,免除掉本票上顯示的財產權利,讓銀行免於付 出票面金額的2億元,張女的報酬計算基準,是本票聲請除權程序所衍生的利息錢250萬元 ,而非2億元本錢。 【2011/06/2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38.168
ichbinryder:可憐的老百姓,早知道送警局就好了 06/27 18:02
johannes717:雖然要求三成是有點離譜,但銀行反告侵占也太機車了。 06/27 19:05
FantasyNova:銀行標準吃人夠夠 06/27 19:34
tonyhsie:怪了 銀行否認張女撿到本票 那又怎麼會有侵占問題? 06/27 21:12
myprettygirl:反告侵占... 06/27 21:38
PlusP:第一次比較希望拾獲者能成功索討三成的 06/27 22:02
rsn:不苟同銀行和....張女行徑。 06/27 22:05
fr373969:這次法官判得沒錯 06/27 22:16
matsukun:我倒想知道那位作證的襄理會不會在台新黑掉啊? 06/27 22:53
horusli:那位襄理&行員應該會有業務異動 (發配邊疆?!) 06/27 22:59
igogoi:原來送還東西 還有可能被告 「侵佔遺失物罪」 06/28 02:35
terrykyo:反告比較機車 都還給他了 還告侵占 06/28 02:54
terrykyo:那以後大家撿到東西都別拿去還好了 小心被告 06/28 02:54
guardian93:本票追索期 能不能承兌 法院判給利息錢很合理 06/28 08:05
guardian93:台新反告侵占只是權宜之計,重點在於兩方能不能和解 06/28 08:06
Jamy:應該要送警察局 06/28 11:24
basesam:台新的嘴臉真難看,形象已經夠差了,還敢告人! 06/28 12:53
ysfang623:我也覺得怪 如果台新可以申告止付 那侵占也不成立吧 06/28 13:44
Jamy:我早就看穿臺舊的面目了 要我再跟這種虛偽的公司來往 不屑! 06/28 15:14
Yyyyyy:都上法院了幹麼還反告侵占 銀行是鼓勵以後撿到本票別還銀 06/28 16:40
Yyyyyy:行就對了 06/28 16:40
isaacc:我覺得這個內容很矛盾,因為張女顯然告誣告更划算 06/28 21:23
isaacc:所以...有沒有判決書可以看呢?記者寫的我通常打兩折... 06/28 21:23
tnf:這篇針對本票這點來談好了,我們都不知道本票上面有寫些什麼 06/29 09:41
tnf:日期、票據上的表明文字,如受款人姓名行號等,付款日,到期日 06/29 09:42
tnf:票據法規定發票人上如未載明: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 06/29 09:43
tnf:即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06/29 09:45
tnf:以上請詳見票據法,第120條 06/29 09:45
tnf:如欲知本票相關詳細,請查詢"票據法",以上。 06/29 09:48
tnf:http://tinyurl.com/yan7ez2 附上票據法相關法規給予參考。 06/29 09:51
zlin227:銀行吃人夠夠 下次有機會撿到就送警察局! 06/29 15:09
kutkin:撿到東西本來就是要送警局 頂多再通知本人去警局領 06/29 18:00
kutkin:因為免得有些人還反告你侵占 沒水準 06/29 18:01
even0213:tnf所以你覺得本票等同現金?若撿到去兌換,其動機? 06/30 12:42
tnf:我附上票據法的相關法規,請您看清楚... 06/30 15:55
tuqu:t大,那如果無載明到期日.受款人.金額五百以上,就可視同現金? 07/01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