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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tinyurl.com/433f7dq 最新消息 2011-09-26 星展銀行分割公告 民國100年9月26日 主旨: 公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擬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01 年1月1日零時起,依中華民國銀行法、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其他相關 法規之規定分割並移轉在台分行依分割計畫所定義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予星展(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台灣子行」)。就星展銀行於100年9月16日董事會決議 通過「分割計畫書」,擬以分割方式將星展銀行在台營業、資產及負債讓與給星展台灣子 行,另星展台灣子行於100年9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擬承受星展銀行以分割方式讓與其在 台營業、資產及負債給星展台灣子行事,謹依企業併購法第33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32條第5 項之規定,公告如后。 公告事項: 一、星展銀行董事會已於100年9月16日通過「分割計畫書」,決議將星展銀行在台分行之 資產、負債與營業依企 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予星展台灣子行,另星展台灣子行於100 年9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擬承受星展銀行以分割方式讓與其在台營業、資產及負債 給星展台灣子行。 二、於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並完成交割之前提下,星展銀行將於101年1月1日(下稱「分 割基準日」)將「分割計畫書」所定義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予星展台灣子行。前 述基準日如有變動,星展銀行及星展台灣子行將於事前公告。 三、星展銀行在台分行針對「分割計畫書」所定義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權利及義務將 於分割基準日移轉予星展台灣子行,任何星展銀行在台分行與相對人所簽訂契約下之 所有約定及條款(包括因該等契約所生之權利及義務)於移轉予星展台灣子行時將維 持不變。 四、分割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一)參與分割之金融機構: 辦理被分割公司、 被分割機構 承受營業機構 ----------- 承受營業之金融機構名稱 名稱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總機構地址 6 Shenton Way, DBS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號及 Building Tower One, 36號15、16及17樓 Singapore 068809 業務區域 中華民國地區及法律與 中華民國地區及法律與 主管機關許可之其他地區 主管機關許可之其他地區 在國內發行股份總數、 (不適用) 已發行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之 種類及數量 普通股,計1,000,000,000股。 (二)承受機構對被分割機構之股東配發股票及承受交易金額 1. 配發方法及契約交易總金額:承受營業機構星展台灣子行應發行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之普通股1,200,000,000股予被分割機構星展銀行,作為 其承受依分割計畫所定義移轉業務之對價。 2. 計算方式:以截至分割基準日之擬制性財務資料及會計師之合理性覆核意見訂定之。 3. 本分割案所定換股比例及/或每股發行價格於因法令變更、依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或因 淨帳面價值調整,將對應調整之。 (三)對債權人之保障方式: 1. 倘星展銀行之債權人擬主張異議者,請於100年9月26日起至100年10月26日(下稱「異 議期間」)止以掛號郵件寄交星展銀行台北分行,地址為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號15 樓(聯絡人:蘇怡文小姐),逾期視為無異議。台端/貴公司若為星展銀行所持有最高 限額抵押權之抵押人,得於分割基準日後15日內向星展台灣子行請求確定該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 2.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星展台灣子行,除被分割營業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星展銀行之債務 為可分者外,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與分割前之公司 負連帶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四)章程變更事項:承受營業機構星展台灣子行之公司章程不需因被分割機構星展銀行 依分割計畫所定義移轉業務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事宜而變更。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陳亮丞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開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35.168
tnf:喔喔喔~~傳說中的令TZ大火大的銀行...... 10/03 16:43
aiyowaya:現在潮流是外商當地化,名稱加註台灣 10/03 18:04
yukai39:火大的應該不只T大一人 10/03 19:56
cityport:第3家括號銀行 10/03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