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UYIC (Je T'aime C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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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金管會-高企、中興、花企、東企及寶華自101/7/10零時起勒令停業清理
時間Thu Jul 5 13:39:4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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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重要公告 2012-07-03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
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
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100122830號
附件:
主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及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終止接管
,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依據:
一、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與第六十二條之五。
二、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三、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
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前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後,主要營業、資產
及負債已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目前除少數未結事項外,幾已無銀行業務或保留資
產、負債等事務待處理,接管之目的業已完成,爰依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核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報終止接管計畫,終止接管該五家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二、鑑於該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係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
存款人利益之虞,由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且經處理結果淨值均為負數,故於終止接管
後,為了結權利義務關係,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終止接管之同一時
點起,勒令該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停業清理,並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
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理人,依法辦理
後續清理事宜。
三、清理程序進行期間,該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
當然停止,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清理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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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ZUYIC 來自: 118.171.55.123 (07/05 13:56)
→ kazaffly:唷! 這次換誰要出手了嗎?? 07/05 22:55
→ kazaffly:我應該是推上面那篇才對! XD 07/05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