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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開戶、購買商品,或與銀行往來時,一定要看清楚紙張上的每一個字再簽名,不要 行員說這裡、這裡、這裡、這裡,簽名、簽名、蓋章、簽名,你就直接簽名/蓋章了, 連字都不看,這樣很危險,不管知不知道契約細節,簽名後自己本身就要負擔1/3責任, 自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要說理專騙你買○○○,問題是你簽名啦,表示同意。 - Ref.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75206 金融財管契約簽名 負1/3責任 2012/10/17【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http://money.udn.com/magimages/43/PROJ_ARTICLE/327_3008/f_275206_1.jpg
圖/經濟日報提供 * 與金融機構往來,時常要在各式各樣的契約上簽上自己的名字,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醒投 資人,簽名前一定要三思,確保自己完全瞭解契約內容才能簽名。一旦簽了名,就必須負 至少三分之一的責任。 金融評議中心表示,主管機關已經要求金融機構在銷售商品時,如果是「不保本」商品, 必須要用粗黑字體,消費者必須在該處另外簽名。因此,即便消費者來評議中心申訴時說 業務員於銷售過程中沒說「不保本」,因提不出有利的證據,評議中心時常僅能依契約上 消費者的簽名,判定金融機構無須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當然,也有可能銀行理專胡亂吹噓、沒有講清楚就銷售。即使投資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銷 售人員當初沒有講清楚,但只要消費者在「風險告知書上」簽了名,就要負部分的責任, 無法將所以損失都要回來。 很多民眾跟銀行往來時,都是依照銀行理專、行員的指示,在哪簽名就簽名,文件內容連 看都不看,即使看了也不求甚解,這對自己的權益影響很大。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出,簽名這個動作很重要,除非金融機構蓄意欺騙,否則只要消費者 簽了名,就要負一定程度的責任,至少要須負擔三分之一。例如,一件60萬元投資爭議案 ,因為投資人有簽名,投資人的「自負額」就是20萬元,金融機構的賠償頂多40萬元。 另外,保險契約同樣也是要看清楚才簽名,更重要的是要自己簽名,不要貪圖方便請他人 代簽,否則保險契約無效。 民眾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不能契約看都不看,就簽名,更不能請別人代簽,事後又說 業務員沒有講清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6.246
even0213:不曉得簽本票,開支票能不能比照只負33%責任 10/19 21:22
crazyghost:樓上別開玩笑了,開票是有人逼你開的嗎XD 10/19 22:44
Karling:唉 10/19 22:52
zxcvbbb:才三分之一?簽了應該負全責吧? 10/19 23:20
gongn:"至少"三分之一囉 至於33%~100%怎麼判定就不知了 10/20 02:20
oTwTo:推本票支票。取款條簽名也只能領三分之一好了XD 10/21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