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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團要就給簽約金,把球員簽下來 在簽約時可以加個旅外條款 但是第二個辦法絕對不可行 憑什麼球團連簽約金都沒有給就擁有限制球員自由轉隊權力 但是至少也給代訓球隊一點點補償 如果代訓球員退伍想要加入別的球隊 不可以用禁賽令,因為當初被選上完全是被強迫的 不像一般的選秀,被某隊選上不喜歡可以不去 代訓被選上,不得不去 所以代訓球員想要加入別的球隊 那原代訓母隊可以向球員想加入的球隊要求權利金(例如食宿費用,訓練費用)或是選秀權 這才是比較合理的 -- 當然啦,為了避免2000萬事件重演,權利金有一定的上限, 代訓球員要花的錢應該不多吧 食宿費兩年加一加應該不用一百萬吧 而且體委會又補助一點點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5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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