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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不,競業禁止本質上是一個勞資契約。 : 既然是契約,雙方簽訂了以後就有效力。 : 不過競業禁止條款最主要是要看勞方有沒有可能洩露營業秘密。 : 如果性質上的確有簽訂該條款之必要,而且員工有同意。 : 那麼基本上這個契約就是合法的。 並不是這樣的 之前就有類似的案子鬧上法庭 結果競業禁止條款被判無效 因為內文就是「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被法官裁決無效 所以關鍵是什麼? 舉證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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