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e09:請問一下 交易地點捷運奇岩站不是在北投嗎? 05/14 13:37
→ lee09:公館路上頂好超市 不是也在北投嗎? 請問一下後面多兩行就被 05/14 13:39
→ lee09:被判違規 是不是有點奇怪 我看板規上沒說得很清楚阿 05/14 13:39
→ lee09:相關地點需在北投區內 賣方很清楚的說了交易地點在北投區內 05/14 13:43
→ lee09:然後再提供一些可能額外的選擇並非不好吧 我感覺這判決有 05/14 13:45
→ lee09:待商確吧 05/14 13:45
→ PG1910:其實我也看好久 想說有北投的地點呀..還是說 版規要說的是 05/14 15:09
→ PG1910:"只能"有北投地區嗎? 05/14 15:10
推 awu0204:的確有在北投的交易點…增加其他的點感覺也還好…吧 05/14 15:49
目前的判決依據是從交易文文章範本內的提醒:
[交易地點] (請載明在北投區之地點,台北市或捷運沿線等概括地點將刪除)
若是像這次的案例,提及北投的某地點+捷運沿線等字樣,板友們覺得可接受嗎?
想問問各位板友的看法,若是與大多數板友認知不同的話我會改判的<(_ _)>
※ 編輯: gavin79115 來自: 1.164.37.137 (05/14 21:35)
推 cka:如果有在北投可面交 我覺得還好,有的人上班也在市區啊 05/14 21:44
→ cka:多列只是給彼此方便 買的人要在北投面交應該還是可以的 05/14 21:44
→ asiating:交易地點是否可有北投以外地區確實是原來規定沒有載明的 05/14 23:26
→ asiating:garvin認為是只能有北投地區(模糊認定到淡水與士林) 05/14 23:27
→ asiating:這樣解釋雖然嚴格,但是開放交易本來就是只針對北投區 05/14 23:28
→ asiating:所以在目的解釋上,合於當初的開放與限制目的 05/14 23:29
→ asiating:而若交易地點只要有一處在北投,恐怕有偷渡外區交易之嫌 05/14 23:30
→ asiating:基於前兩項理由,我支持garvin板主的判決。 05/14 23:30
→ lee09:仍要提一下情理法 法絕對是應該被遵守的最後防線 不過以這 05/15 09:50
→ lee09:個案例而言 我認為賣家已提出北投交易是主要的地點 在比例上 05/15 09:52
→ lee09:也是符合絕大多數的時間 而其他地點比較像是額外可接受的 05/15 09:53
→ lee09:的時間與選擇 我可以理解版主一律都要遵守規定來的強硬風格 05/15 09:54
→ lee09:這當然也是維護看版品質的方式 不過我想版主也是可接受公 05/15 09:55
→ lee09:評指教的 或許可能有其他案例可參考 但以此案例來說 我認為 05/15 09:56
→ lee09:此判決相當不必要 05/15 09:57
→ justo180:此判決不合理+1 05/15 10:09
→ kitakore:說不合理的應該仔細看看 版主其實已經警告過一次了.... 05/15 12:52
→ kitakore:有疑義的話我覺得是早該提出 這樣其實怪不了版主 05/15 12:54
→ lee09:警告一次 但我們不知道原因就被刪文啦 k大你看的到刪除前 05/15 13:43
→ lee09:的那篇嗎? 純粹就事論事 如果那篇你也看不到內容是要怎麼 05/15 13:44
→ lee09:要早點提出?? 且我認為現在討論時間也不晚吧? 05/15 13:44
→ justo180:是否早點提出跟判決本身合不合理沒關係吧 05/15 13:51
→ justo180:若真的不合理或有討論空間,此事件後也可以檢討 05/15 13:51
→ justo180:這樣才有進步的空間 05/15 13:51
→ justo180:而且沒人有要怪版主的意思 05/15 13:52
→ justo180:至於偷渡外區交易之嫌,倒認為不必先如此假設 05/15 13:53
→ justo180:如果交易地點有明確的北投地點,連帶提到其他地點 05/15 13:54
→ justo180:但有版友反應與之聯絡北投地點都借故推拖,才算是故意吧 05/15 13:55
→ justo180:換個方式想,如果是特意要po外區交易,何必來北投版po? 05/15 13:56
→ justo180:怎麼看此例的原意都是北投交易為主啊 05/15 13:56
推 kitakore:咦...沒有寫原因嗎? 我看這篇判決以為有寫在標題 05/15 17:02
→ kitakore:然後我只是覺得事情沒那麼嚴重啦...不過也可以反過來說, 05/15 17:04
→ kitakore:既然只是一周桶 其實好像撤銷掉也差不多 就由版主定奪吧 05/15 17:05
→ kitakore:抱歉 就算我多嘴吧 05/15 17:05
→ lee09:不會啦 我覺得會表態是因為判決有討論空間 當然七天也不是 05/15 17:08
→ lee09:算長的時間 但是有桶沒桶意義上就差很多 我個人覺得just大的 05/15 17:11
→ lee09:建議其實就蠻正面 大家不是在刁難版主 而是在討論執法的空間 05/15 17:13
先謝謝各位板友們提供的意見,可以提供給我們下次板規執行的參考。
不過這次我與asiating板主已有共識,板規可從嚴論處,目前還是維持原判決。
※ 編輯: gavin79115 來自: 1.164.36.182 (05/15 18:24)
→ lee09:ok啦 不會有意見了 板規完善 板主明理 夫復何求 05/15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