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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三字第 09306285300號函訂頒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為落實 士林一號廣場管用合一及設施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園處,並委託東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管理。 ^^^^^^^^^^^^^^^^ 三、 本廣場全年對外開放,每日開放(活動舉辦)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22時止;惟不得 ^^^^^^ 逾越隔日,且許可使用期間不得連續逾5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四、 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法人均得申請許可使用。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應以政 ^^^^^^^^^^^^^^^^^^^^^^^^^^ 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或商圈節慶宣導活動、音樂欣賞會、慈善園遊會、藝文展示等 ^^^^^^^^^^^^^^^^^^^^^^^^^^^^^^^^^^^^^^^^^^^^^^^^^^^^^^^^^^^^^^^^^^^^^^^^^^^^^^ 為原則。但有助於活動之進行且不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不在此限。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