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考試規則
92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適用
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九日通過
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修訂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二修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三修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四修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五修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六修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七修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修訂
一、博士班資格考試分為以下五組,每組由二至三位教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每
組測驗每年定期提供一至二次。考試是否通過應於考後二週內裁定。學生參加每組
測驗最多以二次為限,原則上應在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通過二組測驗,必要時
得經所務會議通過延長,若不能通過者應予退學。
蛋白質化學 — 由張文章先生擔任召集人
分子生物學 — 由果伽蘭先生擔任召集人
生物物理化學 — 由陳義雄先生擔任召集人
生物有機化學 — 由吳世雄先生擔任召集人
細胞生物學 — 由張震東先生擔任召集人
二、學生應於第三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一月底前)向所長提出一份不與其論文重複且
獨立完成的研究計畫,以培養獨立思考及組織能力。學生必須於提出研究計畫後之
兩個月內進行考試。此研究計畫須包括中英文摘要、背景、目的/重要性、步驟/方法
、預期困難及因應之道、參考資料等。由所長指定一位教授擔任該生之審查召集人
,由召集人依題目性質聘請兩位學者專家(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就創新性、可行
性、文獻完整性、邏輯推理能力等項目進行審查,以兩位審查人均認可通過者為及
格,如不及格時應於三個月後重考(包含原題目之修正改進或更換題目重寫),重考
以一次為限。最遲應於第三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七月底前)通過,若不通過視為
資格考試通過無效,應予退學。
三、學生選定指導教授前可視實際需要先至各教師實驗室rotation,以了解性向,且於入
學後一年內可無條件更換指導教授,超過一年欲更換者需請所長與指導教授協商。
唯至遲應於資格考試通過前選定指導教授。
四、學生在學期間應發表至少一篇論文於Impact Factor為3.0(含)以上之學術期刊,或
Publication在該領域期刊排名前20%以內。若有專利,再專案討論。【92學年度入學
的學生:Impact Factor為2.0(含)以上】
1.Impact Factor係以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USA近三年內任一
年為準。
2.論文須以該生為第一作者,以full-length refereed paper為原則,且在國內完成
,以本所名義發表。
3.若論文已接受但尚未印行則須附正式接受函備查。
五、學生通過第一至四條規定並修畢規定之學科與學分,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申請公
開演講(就其博士學位論文之內容公開演講)與博士學位考試。
六、學生通過第一至三條規定並修畢規定之學科與學分,但論文未能符合第四條之規定
,若指導教授認定其研究結果符合博士水準,經全體論文指導委員同意,或經所內
教授會議評審,得到出席教授五分之四(含)以上之同意,亦可申請公開演講(就
其博士學位論文之內容公開演講)與博士學位考試。
七、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依本校及教育部所訂規則辦理。其召集人應由所長
推薦,由校長聘任之。其他委員則由指導教授與召集人協商推薦報請校長聘任之。
八、本所國際研究生之學位考試規則另訂之。
九、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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