壘球:
壹、比賽制度:
1. 預賽採分組五循環和四循環賽制取八強(以積分率前八高者)。
2. 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3. 預賽有和局,複賽無和局,採突破僵局制。
4. 分組晉級條件:1.積分率 2.失分率 3.得分率 4.勝率 5.對戰勝負 6.抽籤
5. 積分率算法:勝隊積分三分,和局各得一分,積分率=(總積分/總比賽場數)
失分率:每一場比賽失分加總/總共比賽局數 失分率越低名次越前面
得分率:每一場比賽得分加總/總共比賽局數 得分率越高名次越前面
6. 各隊於比賽前 30 分鐘要完成檢錄與驗證件,其有效證件為選手證,否則視同棄權,
棄權以 7:0 判定。
7. 除非打雷,否則遇雨比賽依然照常進行(若遇颱風或政府公布停班則會視情況而定)
8. 一隊報名最多 25 人,單場檢錄最少 10 人、最多 18 人。
貳、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2011-2013壘球協會的規則為標準。
球具品牌型號: 華櫻500型
場地:瓊林球場3面、光復球場2面
參、特殊規定:
1. 本次比賽,擊球員自打擊開始到出局前或得分為止,必須戴雙耳頭盔(球隊自備),否
則擊出之球為安打球,或得分只要頭盔掉落,皆判出局(發生衝撞而掉落暨死球狀態
除外),不得異議。
2. 打擊從一好一壞開始,比賽好球帶的高度是 1.82 公尺以上高度不限,落地球擊中好
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比賽以7局60分鐘為限,4局差10分,5局差7分則提早結束比
賽。另外賽末局比賽時間不足5分鐘時,裁判得宣布結束比賽。
3. 於本壘板前 4.5 米處有封殺線,越過此線不得回壘。
4. 不服從裁判判決、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取消比賽資格。
5. 有 EP 制度(安排 EP 則為11人打擊),打擊順序不限(但女生棒次不能連在一起)。上
場守備人數10人,內含至少2名女性球員,守備位置不限。更換球員女生換女生,男
生換男生。
6. 本次複賽無和局,採突破僵局制。突破僵局制為無人出局,上一局的最後出局者在二
壘,依序開始打擊。
7. 本次比賽嚴格要求球員認證制,凡無登錄於秩序冊上之球員,或登錄於秩序冊上之球
員無證照者,不得上場比賽。(由大會主審裁判執行之)。
8. 每場比賽每隊最多可登錄18名球員。但僅限於檢錄表上有出現名字之球員,若發現有
未報名之人員下場比賽,則直接取消該隊資格。需統一球衣(前面有學校系系所名、
背後有背號)、球褲(需同色系,女生不要求穿同色系球褲,但要穿方便運動之長褲,
不能穿如牛仔褲這一類不適合運動之長褲),無球衣球褲或沒背號則不得上場比賽,
嚴禁穿著金屬釘鞋。
9. 凡逾時十分鐘,不出場比賽以棄權論(比數七比零),但若因大會之故而無法準時進行
比賽,則不在此限。
10. 此次比賽鋁棒木棒皆可使用,禁棒名單(禁止使用球棒之型號)以 ASA 公佈最新版本
為準。比賽中若使用禁棒打擊,經檢舉查驗若為屬實,則該隊該場比賽所得分數一律
歸零。再犯則取消該隊資格。
11. 本次比賽跑壘員回本壘可使用本壘板暨好球板,但不得故意衝撞防守一方球員(經裁
判認定故意,處予驅逐出場,並不得再上場比賽)。
12.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 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
其他球員
D.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
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規上列 C、D項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13. 參賽隊伍及大會工作人員須於比賽時間提前三十分鐘報到檢錄,並繳交攻守單,為使
球賽能夠順利進行,參賽雙方球員若已提前到齊大會得宣布提前比賽。
14. 為顧及比賽之安全性和隊間之和諧,球賽中若有惡意衝撞或甩棒之行為發生,第一次
口頭警告,再犯則驅逐出場,並不得再上場本次比賽。
15. 其餘未有比賽隊伍,請找地方休息,勿喧嘩、滋事,如有違反取消比賽資格,以 7:0
輸掉比賽,沒收保證金。
16. 面授機宜單場最多四次,單局最多兩次、兩次直接換投,換下投手在該場比賽無法再
回到投手丘,每次面授機宜時間 30 秒為限。
17. 女生優惠條款:女生擊出內野滾地球,算安打女生安全上一壘,上到一壘後即刻停止
適用此條款,改適用男生跑壘規則,規則同男生規則嚴禁短打,違者皆判出局。
18. 球隊因不足九人而無法比賽時,將被判『棄權比賽』,但若比賽時全隊無人到場且未
有正當理由者,該球隊將被判『奪權比賽』。
19. 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且之前所有比賽成績均
不計(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及保證金)。
20. 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理
嚴重者判為『奪權比賽』。
21. 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後,則
通知記錄臺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則裁
判應立即判定該員退場,若因此致使該錯誤球隊球員人數未達九人時,則應判該隊『
棄權比賽』。
22. 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若有冒名頂替
比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23. 所有球員之資格問題含冒名頂替、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或「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
時間被抗議,則仍應接受身份之核對,所有球員資格皆以原始報名資料為準;替補球
員於登場時若對方有資格異議時,該替補球員應提出身份證明。
24. 如為女生投手,打者打出投手前強襲球,經裁判認定,打者應判出局。
25.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隨時修訂之。
26. 其他未盡規則以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2011-2013 壘球協會的規則為標準,並且一
律遵從裁判的判決。
規則有問題請推文或是站內信 最晚於二領時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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