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ityeffect:那如果自己買CD上傳歌曲,使用flash播放器貼在blog, 08/04 15:17
→ cityeffect:而且此blog非營利為目的而存在。那有著作權的爭議嗎? 08/04 15:17
爭議一定是有的,只是最後結局怎樣,很難說的準
檢察官,原告律師一定會說有罪,被告律師會說無罪,然後丟給法官裁定
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師,對相關法規也不是很理解,很難給個確定的回答
不過,如果我所認知的沒錯,你購買CD所支付的價金,只是從著作權人手中
買到供個人使用的權利而已,包括,自己聽,自己燒來聽,或在家裡客廳和家人一起聽
而透過網路公開播送的權利,你並未在買這片CD的同時取得,所以是不能公開放的
(要的話,應該是要付一筆公播費,像電台付給它們的那樣,不過
誰寫blog會寫到付這筆錢給唱片公司啊......有的話麻煩說一下,我想去參觀..:p)
但是,( 以下非屬勸人為違法行為,聲明在先)
我想就算放了,只要不是在各大入口或部落格排行榜網站前幾名的,應該不太會被注意
甚至也還可以沒事,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說,非意圖營利而以...公開播送...之方式而侵害他人著作權
,且侵害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受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等等等
這樣看來,不是大量分享的,應不致於受到刑責
(只是我是單純看法條而已,舉證責任在哪一方我不知道)
所以接下來就是個人決斷的問題了,
你可以抱著,反正抓不到我,被抓也不一定定罪的心態繼續在blog裡放音樂
也可以膽小如我,看到新聞後馬上把blog裡所有youtube的mv都拿掉
反正自己的blog,自己做主吧
抱著「低調就是王道」的心態,總是會比較保險的
如果低調還被抓到,那就認了吧,也別在說什麼「你們只敢抓小尾不敢抓大尾」
總之一切都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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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71.35
推 cityeffect:推 一切都是命 08/04 19:21
→ cityeffect: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XD 08/04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