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tech (一念之差,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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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時間Fri Jun 5 13:02:49 2009
有創作又剛好找到東家的板友請小心....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918830
【2009/06/05 11:52 報導 】
創作歌手謝和弦將自己的創作歌曲放在部落格上,卻遭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要求
關版,並告發侵權。法界解釋著作權法,認為即使謝和弦將音樂的「財產權」賣給MUST,
但他還是創作人,具有「著作人格權」,律師黃鈺生說,要求關版或不能在自己部落格中
分享有擴權之嫌。(劉映蘭報導)
時下許多年輕人喜歡將自己創作的音樂、小說放在部落格上與人分享,歌手謝和弦日前就
把創作的歌曲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卻引來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以侵犯著作權為由,
要求關版。律師黃鈺生指出,著作權法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創
作者,後者可以賣給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但原創者依然擁有著作人格權,(t)「財產權是
可以分割的,可以限制在某一段時間裡或某個媒體使用,但是原創權絕對是屬於本人的;
除非他們之間有有另外的契約存在,不然我覺得(MUST)有點太擴張自己的權限。」
律師並表示,除非有和MUST簽訂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當中明文規定將所有權已全然
交付,不然創作人始終保有著作人格權,可以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與人分享。
詳細報導:
創作放網路侵犯自己著作權? 謝和弦:太幽默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4/91/1kn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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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8.228
推 jeta890119:洨站跟MUST兩個既炯 06/05 13:10
→ yukitowu:看起來不管是哪邊都沒搞懂MUST到底是怎樣的團體... 06/05 16:28
→ uranusjr:MUST is just an axxhole 06/05 22:03
推 missleia:因為MUST,我不聽中文流行歌曲了,那天莫明奇妙被告 06/08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