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lu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slimoi:愛blur 應該要這麼做 那是公開資訊 不是私人資訊 09/13 14:45
slimoi:盜拷blur 並販售 stalkers 這些都犯法 也違背道德倫理 09/13 14:46
slimoi:新帳號等同於是來亂的? 那麼我附上我的真名 可以嗎? 09/13 14:49
slimoi:也有請妳們附上真名 這樣比較處理比較快 法律上 09/13 14:50
slimoi:回答BELAST的問題 有影片等同於跟歌迷互動親切? 09/13 14:53
slimoi:那 狗仔隊 又怎麼說呢? 互動親切??? 不要讓人嘲笑好嗎? 09/13 14:54
slimoi:歌迷??? 還是 盜拷CD者? stalkers? 妳分得清楚嗎? 我可以耶 09/13 14:55
slimoi:不用意測 去問他 但妳們要寫BLOG 要講實話 講他說了什麼 09/13 14:57
slimoi:另一點 如果母帶出來就能壓CD 一切就容易得多 09/13 14:58
slimoi:我上面講過了 不盜拷 他就有拿合約的機會 其他藝人亦同 09/13 14:59
slimoi:盜拷自己喜愛藝人的cd並 / stalkers = 毀滅自己喜愛的藝人 09/13 15:04
slimoi:we love blur sorry 如有冒犯 09/13 15:07
我說與歌迷互動親切,是曾經在水管上看到他祝福歌迷結婚的錄影, 另外在推特,狀似跟歌迷也有良好的互動,至少會回覆吧? 不然你可以舉出推特的例子來,看看哪裡互動不良? 如果這都不算親切,那是要多近的互動才算親切呢? 我個人是不太懂啦,我也沒有推特這些東西,也是四處看看得到的結論。 不過我倒是很好奇SLIMOI的眼中葛拉罕對歌迷的態度是如何。 另外,我不太懂你想披露些什麼訊息。 個人是有些好奇你所披露的訊息有多少是真實? 反正你講的很明白了,就請你舉證出來,看你針對的人做這些事情的證據。 例如說「盜拷自己喜愛藝人的CD」並「stalkers」(這是跟蹤的意思嗎?) 也不必去問葛拉漢,你就舉出你所看到的「事實」就可以了。 網路人肉搜尋出來的資料不算公開資訊喔。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82%89%E6%90%9C%E7%B4%A2 「2010年4月,中華民國(台灣)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舊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原加入了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包括照片)需經該人同意的條文,由於有妨害言論 自由等爭議,在立法院審查二讀通過後再行緊急復議修改,修改後的條文排除了新聞報導 及公眾利益等狀況,例如民代或名嘴揭發官員弊端而公開私人資料,以及虐待動物或破壞 物品等行為照片或影片貼在網路時,網友為找出犯罪者而進行的人肉搜索行為。」 在公開他人的資料之前,還請舉證出他人的犯罪行為。 另外有母帶,是可以壓CD,可是不一定有通路賣? 不過英國那邊怎樣我也不太知道啦。 對我來說呢,CD是快出快好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4.218
idlypanda:我比較不理解的是文法... 09/16 10:49
Eeli2008:你認真了... 09/20 00:49
belast:要拿出證據來才能一付言之鑿鑿的樣子~不然根本莫名奇妙 09/20 23:09
slimoi:妳是evonndog 還是寄信給我的那位sarah ting wei? 09/25 00:38
slimoi:還有工作嗎? 唱片行的工作? 09/25 00:39
slimoi:CREAMY ARMS 這樣"形容"Graham的手臂 妳竟覺得這有禮貌?? 09/25 00:42
slimoi:英文回LSE重修吧 還是妳已經回不去了呢? 09/25 00:43
slimoi:抄襲的人 hi 09/25 00:43
slimoi:邏輯 回台灣大學重修吧 但妳也回不去了對吧? 09/25 00:45
slimoi:網路詐騙 請各位板友小心 09/25 00:45
slimoi:我想公開那封信 可以嗎? 妳以為我找不到妳嗎? 網路詐騙者 09/25 00:47
evonndog:你認錯人了吧~你要底要鬧到什麼時候阿?好無聊... 09/25 06:35
evonndog:你如果跟誰有恩怨~可以跟那個人私下解決嗎? 09/25 06:35
evonndog:你已經打擾到這個版了~ 09/25 06:36
evonndog:我這路人可以不要無辜被牽拖嗎? 09/25 06:37
belast:slimoi你真的臆測得很離譜.......XD.......沒有一個中XD 09/25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