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更改 CP 的認定與處置,
一直都在討論。
站規第六條第 一 項第四款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在站規構成要件上,
的確有"致影響看板秩序者"的構成要件,
而使這條站規看起來像是類似刑法上所謂"具體危險犯"。
所以會有使用者認為自己CP五篇以上,
自認沒有影響到看板秩序,
不會構成這條站規的違規。
但我必須說明的是,
PTT 並不完全適用刑法的法學理論。
而在 PTT 的設定上,
一直都是讓系統直接判讀,
只要有五篇重複,
系統就直接開單,
系統沒有認定看板秩序的能力與必要,
這是從過去到現在都這樣的。
系統如此,
於是對於使用者為脫免系統判讀,
使用的其他方式達到 CP 的效果,
本局也一同處理。
另外,
使用者在本站發表文章時,
就會看到一個發文注意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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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章 發 表 綱 領 ●
▕ 【 四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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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避免謾罵、攻擊、灌水等文章。 ▏
▕▕ (2) 避免一稿多投、無的放矢。 ▏
▕▕ (3)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 ▏
▕▕ (4) 禁止發表同內容文章5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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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提醒則沒有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放進去。
因此,
本局想跟申訴人表達的是,
目前的 PTT ,對於 CP,實務上,
並沒有採"具體危險犯"的類似概念,
而是採類似"抽象危險犯"的概念。
使用者重複發表的五篇文章,
只要這不是本站站務、部務、組務這些根本就被視為 PTT 自己的行為,
都一概以 CP 站規處罰。
CP 的影響,已經被預設了。
當然,
另外還有別的原因,
例如在諸多看板上各發表一篇文宣,
或許很難構成影響看板秩序,
但在諸多看板上發表,
如果要採具體危險犯的概念,
違規者則可主張在各板都沒有影響秩序,
因為都只有一篇而已,
但如果這個使用者發表了百篇、千篇呢?
如何估算秩序的影響,
成了問題,
任意開放則該站規形同虛設。
至於 CP 是否歸板主認定,
申訴人的意見本局覺得過偏,
板主對於跨板的 CP 認定,
PTT 實務上難道要相關的諸多板主一起討論開會討論是否違反站規嗎?
還不如探討一下這站規內的管轄隸屬與監督關係,
對於板主認定,
板主認定有疑義交小組長,
看板小組長或群組長屬於板務部,
這也是為什麼,
現制的看板警察局屬於 PTT 板務部的緣故。
CP 是一個板務的違規,
板主、小組長都隸屬板務部,
板務部下有一個看板警察局,
這個警察局由板務站長授權設立,
其身分就是由板務站長授權,
代替這諸多板主一同開會認定的工作。
法理上的部分我說明如上,
但必須向申訴人報告的是,
關於是否應該開放例如台大教師發佈課程資訊的 CP、
公共事務公益文宣的CP等等。
以及,如果開放,
是否該下放授權給組長申請?
是該放至小組長或是群組長層級,
一經申請就不開單。
系統如何跟進?
(小組長申請免開,可使用者已經被系統開單了該如何。
如果關掉系統判讀 CP的功能,
則看板警察局業務量將暴增。)
這些問題都是一直在討論、思考的,
考量的包含對未來的影響性、對所有使用者的公平性,
以及系統承受性等等。
以上。請申訴人理解。
至於相關討論請勿再發表在本板,
對站規的討論可至 PttLawSug 板,
本局是業務單位。
PTT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局長 longbow2
※ 引述《jenny2921 (耶)》之銘言:
: ※ 我想依據站規對cross-post之相關規定提出建議
: ------ 此篇申訴文所根據之站規:---------------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三編 申訴程序
: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 ----------------------------------------------
: ※ 我想提出的建議是:
: 關於cp發生的其中一個情況:
: 某一帳號會在四個以上的看板發放公共資訊
: 此公共資訊,這些看板的板眾都十分需要接收且認可此資訊並非亂版
: 希望站方可以在這種情形時,不將此帳號判為cp
: ※ 關於此情況的舉例:
: #1FLBOmS2 (Board-Police)
: #1FLBOmS2 (Board-Police)
: ※ 關於我所提的提案的實作建議:
: 1. 發放公共資訊的帳號被cp時,被發放資訊的版主皆在違規文底下推文表示,
: 此文章是他們所認可的正規文章,並非亂版
: 2. 固定板主群提前申請,某帳號之於某看板群,永遠不會被cp,
: 因為此帳號被這些看板群的版主及板眾所認可。
: (建議是2. 然而1.也不無幫助)
: ※ 關於此建議所根據的站規及緣由
: 站規中關於crosspost的規定應是下面這條:
: ------ 此篇申訴文所根據之站規:---------------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 ----------------------------------------------
: 然而本建議所敘述之情境,並無「影響看板秩序」,
: 依照站規之本意,實不應判為cross-post。
: 又,根據管理原則:
: ------ 此篇申訴文所根據之站規:---------------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 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 ----------------------------------------------
: 若是與看板有關之違規,是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又或者說版主有此權力),
: 因此本人提出之建議(版主可申請註銷cp/申請永不cp之認可帳號)是有其站規根據。
: 本人在此依據上述兩條站規,提出申訴,
: 希望站方對於cp之認可做一些改善,
: 否則既招致使用者之埋怨、使用者之不方便,又違反站方自己本身站規的精神。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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