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申訴人:guzheng
申訴判決:本局 檢舉案
申訴理由:
本社電腦使用相當頻繁,轉錄當時我並不知其他社員於同一天亦使用
社辦電腦轉錄或製作網宣,且彼此使用時間應有相當間隔,足以為證。若加以開
罰,無疑是為防堵CP,要求每個人於使用電腦之前先行調查前一使用者的使用狀
況,顯然不切實際且有失公允。試問若本案所使用乃計中電腦,將如何查驗前一
人的使用狀況?
如今日情形乃一本尊一免洗,當可合理懷疑是同一人企圖鑽漏洞,但
此案乃兩本尊使用同一IP,為避免"借用"帳號而一律開罰,即是"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個",執法過嚴,有失公道。另外就算真是"借用"帳號,得到他人同意
而發文,或可直接當作是本人所發,我認為此行為或許"幾乎"觸犯板規,但並未
到達"觸犯"的程度,是否開罰有待商榷。
綜上所述,兩帳號同一IP並無法遽而認定乃CP行為,若一律開罰,執法
過嚴,望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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