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申訴人:kurbis
申訴判決:本局cross-post檢舉案
申訴理由:
有關CP之處罰,
依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6條1款4目規定,
"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有關本人所PO"台灣親密伴侶受暴現況調查問卷",
依檢舉人檢舉內容,文跨婚姻版等共7版
形式上雖已違反該款目"文章五篇以上"之規定
惟該文章內容一無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二無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且PO文前均經各該版主同意,何來"致影響看板秩序"可言?
何來"影響"?哪個"看板"?什麼"秩序"?
站務警察僅就檢舉人之檢舉內容作形式上審查,
而未就實質上是否該當"致影響看板秩序"之要件審查
對PO文者而言已超越原母法規範之限制.
試問法院審理刑法第174條2項"放火燒毀自己所有物罪",可否無庸審查"致生公共危險"?
審理210條偽變造文書罪,可否無庸審查"足生所害公眾或他人"?
請教 貴站務警察,何以您的決定可以超越中華民國刑法之規範效力?
又或者在下駑鈍,懇請 貴站務警察開示,該文何以"致影響看板秩序"?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