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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申訴人:kurbis 申訴判決:本局cross-post檢舉案 申訴理由: 有關CP之處罰, 依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6條1款4目規定, "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有關本人所PO"台灣親密伴侶受暴現況調查問卷", 依檢舉人檢舉內容,文跨婚姻版等共7版 形式上雖已違反該款目"文章五篇以上"之規定 惟該文章內容一無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二無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且PO文前均經各該版主同意,何來"致影響看板秩序"可言? 何來"影響"?哪個"看板"?什麼"秩序"? 站務警察僅就檢舉人之檢舉內容作形式上審查, 而未就實質上是否該當"致影響看板秩序"之要件審查 對PO文者而言已超越原母法規範之限制. 試問法院審理刑法第174條2項"放火燒毀自己所有物罪",可否無庸審查"致生公共危險"? 審理210條偽變造文書罪,可否無庸審查"足生所害公眾或他人"? 請教 貴站務警察,何以您的決定可以超越中華民國刑法之規範效力? 又或者在下駑鈍,懇請 貴站務警察開示,該文何以"致影響看板秩序"?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