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所提站規第六條第 一 項第四款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在站規構成要件上,
的確有"致影響看板秩序者"的構成要件,
而使這條站規看起來像是類似刑法上所謂"具體危險犯"。
所以會有使用者認為自己CP五篇以上,
認為沒有影響到看板秩序,
不會構成這條站規的違規。
但我必須說明的是,
PTT 並不完全適用刑法的法學理論。
而在 PTT 的設定上,
一直都是讓系統直接判讀,
只要有五篇重複,
系統就直接開單,
系統沒有認定看板秩序的能力與必要,
這是從過去到現在都這樣的。
系統如此,
於是對於使用者為脫免系統判讀,
使用的其他方式達到 CP 的效果,
本局也一同處理。
另外,
使用者在本站發表文章時,
就會看到一個發文注意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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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章 發 表 綱 領 ●
▕ 【 四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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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避免謾罵、攻擊、灌水等文章。 ▏
▕▕ (2) 避免一稿多投、無的放矢。 ▏
▕▕ (3)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 ▏
▕▕ (4) 禁止發表同內容文章5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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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提醒則沒有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放進去。
因此,
本局想跟申訴人表達的是,
目前的 PTT ,對於 CP,實際站務上,
並沒有採"具體危險犯"的類似概念,
而是採類似"抽象危險犯"的概念。
(系統、人工認定均同)
使用者重複發表的五篇文章,
只要這不是本站站務、部務、組務這些根本就被視為 PTT 自己的行為,
都一概以 CP 站規處罰。
CP 的影響,已經被預設了。
當然,
另外還有別的原因,
例如在諸多看板上各發表一篇文宣,
或許很難構成影響看板秩序,
但在諸多看板上發表,
如果要採具體危險犯的概念,
違規者則可主張在各板都沒有影響秩序,
因為都只有一篇而已,
但如果這個使用者發表了百篇、千篇呢?
如何估算秩序的影響,
成了問題,
任意開放則該站規形同虛設。
法理上的部分我說明如上,
故本局判斷 CP 與處罰 CP ,
使用的標準並非等同於刑法,
請申訴人了解。
本案本局維持原決定。
看板警察局局長 longbow2
※ 引述《Kurbis (瓜)》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kurbis
: 申訴判決:本局cross-post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有關CP之處罰,
: 依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6條1款4目規定,
: "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 有關本人所PO"台灣親密伴侶受暴現況調查問卷",
: 依檢舉人檢舉內容,文跨婚姻版等共7版
: 形式上雖已違反該款目"文章五篇以上"之規定
: 惟該文章內容一無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二無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且PO文前均經各該版主同意,何來"致影響看板秩序"可言?
: 何來"影響"?哪個"看板"?什麼"秩序"?
: 站務警察僅就檢舉人之檢舉內容作形式上審查,
: 而未就實質上是否該當"致影響看板秩序"之要件審查
: 對PO文者而言已超越原母法規範之限制.
: 試問法院審理刑法第174條2項"放火燒毀自己所有物罪",可否無庸審查"致生公共危險"?
: 審理210條偽變造文書罪,可否無庸審查"足生所害公眾或他人"?
: 請教 貴站務警察,何以您的決定可以超越中華民國刑法之規範效力?
: 又或者在下駑鈍,懇請 貴站務警察開示,該文何以"致影響看板秩序"?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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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PS.我是工作人員,不是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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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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