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好好的把規定看完,
申訴人應該看得到規定的重點.
也就是: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
間隔未超過三天,就會一併計算,
並沒有三天內發未滿五篇就可以免罰的規定。
本案申訴人每天都發,
一天都沒有間隔,
又發相同的文章共六篇,
符合應處罰的要件。
本案維持原決定。
看板警察局局長 longbow2
※ 引述《parisdaisy (sesame)》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parisdaisy
: 申訴判決:本局 Cross-Post 檢舉案
: 申訴理由:不論是 9/7~9/9 或 9/8~9/10 或 9/9~9/11 都未達3日五篇的標準吧?
: (3日) (3日) (3日)
: 站規不計入"發文時間點",怎麼算都是5篇超過3天
: ● 1 + 9/07 parisdaisy □ [北部] 台北車站 建如補習班 誠徵….part-time板
: 2 + 9/08 parisdaisy 轉 [北部] 台北車站 建如補習班 誠徵 ….TKU_Talk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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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9/09 parisdaisy □ [北部] 台北車站 建如補習班 誠徵….part-time板
: 5 + 9/10 parisdaisy □ [北部] 台北車站 建如補習班 誠徵….part-time板
: 6 + 9/11 parisdaisy 轉 [北部] 台北車站 建如補習班 誠徵….PCCU_Talk板
: 7.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 5 篇以上,且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
: 者,屬 Cross-post 違規。
: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 一併計算、處分。
: CP 違規之處罰僅追溯至遭檢舉日或本局主動處理日前 14 日。
: 日數之計算僅以"發文日"、"處理日"為準,不計入"發文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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