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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usai (呼嘎嘎!)》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shusai : 申訴判決:本局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並未達明文規定5篇以上,不違規。 恰好五篇, 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一項, 已達所謂"五篇以上"。 本案維持原決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PS.我是工作人員,不是站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68.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