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usai (呼嘎嘎!)》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shusai
: 申訴判決:本局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並未達明文規定5篇以上,不違規。
恰好五篇,
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一項,
已達所謂"五篇以上"。
本案維持原決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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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PS.我是工作人員,不是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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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68.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