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申訴人:autumoon
申訴判決:本局 檢舉案
申訴理由:
本人於台南板(Tainan)發表關於廟會活動之意見。
由於本人異見與眾議相違,於是發生爭執。
期間本人承認稍有過激行為,
但個人認為是基於被激怒的情況下而失言,
可能稍有做出人身攻擊之處,在此先行道歉。
但在目前編號17918 (文章代碼#1GwgFnyz)的推文中,
minoru04疑似為了排除異見,未經本人許可蒐集我的個資(住所)並公開,
也在推文中以顏文字做出讓我有炫耀感之推文,
更在目前編號17936 (文章代碼#1Gwhcxu8)中再次點出我的所在地,
由於本人非常重視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minoru04未經我允許擅自公開我住所的行為,讓我覺得非常的不舒服!
經過本人在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中得知,
minoru04似乎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
因此冒昧提出檢舉信件,懇請PTT警察協助處理。
我個人首先提出minoru04違反個資法第五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因本人對法律不熟悉,但希望能輔以個資法第三篇第19、20條法規,
提出對minoru04的抗議並希望能對此帳號做出懲處,
或是將minoru04未經本人許可公開之個人資料做出保護或刪除。
以下為個資法第三篇第19、20條法規條文: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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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這裡提出檢舉訴求,如果有違反或未盡完善之處,
懇請給予建議與指教,感謝幫忙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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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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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已經向台南版版主檢舉,但版主認為我的申訴無效。
2.
首先是minoru04在下面這篇文章中的推文讓我有非常不舒服的感覺:
http://www.ptt.cc/bbs/Tainan/M.1357554673.A.F3D.html
→ minoru04:不要跟現在沒住台南的人討論這個 多講的 01/07 19:24
→ minoru04:住台中還一直嗆被台南廟會干擾的在地人 01/07 19:25
→ autumoon:喔,我被人肉啦ˊˇˋ 01/07 19:25
→ autumoon:流氓就是流氓.... 01/07 19:25
→ minoru04:(● ω ●)
接下來是這篇文章中的推文:
http://www.ptt.cc/bbs/Tainan/M.1357575458.A.490.html
→ minoru04:automoon非台南現居住民屢次這樣推文挑釁在地人 01/08 12:10
→ minoru04:根本是引戰 01/08 12:11
其實也有幾段影射我為台中人的推文,
如果也一併指出的話通常會被外人解讀成是我多慮,所以就沒寫出了。
我這個帳號沒有印象在PTT站內貼過自介文,
雖然說從作者搜尋中就可以找出我曾經發表過的文章就可以知道我來自何方,
但是minoru04沒有經過我的同意,
為了排除異見而擅自搜尋並未經過我的許可而揭發出我所居住的城市,
是否符合違反個資法第二條第一點之"其他得已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要點?
亦是否符合違反個資法第五條之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的法規呢?
雖然說minoru04只公開我的居住城市,對旁人來說可能無關緊要,
但是我在十年前亦發生過個資在網路上被人擅自公開而遭到網站hack以及他人恐嚇騷擾,
報案後案子石沉大海的狀況,對我個人精神狀況造成非常非常大的影響。
有鑑於此,希望能透過管道,至少可以依照個資法第11條: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協助幫忙將minoru04針對我個人隱私的不當發言刪除,
我要求的只是我的隱私權,至於站方是否對minoru04做出懲處,我不會干涉。
懇請協助幫忙,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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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105.32.40
※ 編輯: autumoon 來自: 27.105.34.217 (01/1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