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看板涉及個資的文章,
請先向板主檢舉。
2.如因板主未上線須向本板求助,
請清楚指明 minoru04 的那些發言涉及違法。
若認為涉嫌違反個資法,
請注意個資法第二條之規定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請清楚指出被檢舉人所提之哪部分文字,
可使他人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
請補正,並將"申訴"的文類以大寫 E 或 T 改為 "檢舉",
2013年 1 月 12 日 23:59:59 前未補正,
將不受理本案。
PTT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autumoon (宅˙石山)》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autumoon
: 申訴判決:本局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本人於台南板(Tainan)發表關於廟會活動之意見。
: 由於本人異見與眾議相違,於是發生爭執。
: 期間本人承認稍有過激行為,
: 但個人認為是基於被激怒的情況下而失言,
: 可能稍有做出人身攻擊之處,在此先行道歉。
: 但在目前編號17918 (文章代碼#1GwgFnyz)的推文中,
: minoru04疑似為了排除異見,未經本人許可蒐集我的個資(住所)並公開,
: 也在推文中以顏文字做出讓我有炫耀感之推文,
: 更在目前編號17936 (文章代碼#1Gwhcxu8)中再次點出我的所在地,
: 由於本人非常重視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 minoru04未經我允許擅自公開我住所的行為,讓我覺得非常的不舒服!
: 經過本人在法規資料庫網站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中得知,
: minoru04似乎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
: 因此冒昧提出檢舉信件,懇請PTT警察協助處理。
: 我個人首先提出minoru04違反個資法第五條: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 關聯。
: 因本人對法律不熟悉,但希望能輔以個資法第三篇第19、20條法規,
: 提出對minoru04的抗議並希望能對此帳號做出懲處,
: 或是將minoru04未經本人許可公開之個人資料做出保護或刪除。
: 以下為個資法第三篇第19、20條法規條文:
: 第 19 條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 資料。
: 第 20 條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 用: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 人。
: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 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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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在這裡提出檢舉訴求,如果有違反或未盡完善之處,
: 懇請給予建議與指教,感謝幫忙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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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5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