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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兩年前的文章, 則並非屬於緊急急迫之情況, 本局本即無文章刪除權, 本案本局亦不符緊急鎖定權之行使要件。 請循一般管道, 依序向板主、小組長、群組長反應。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newada1234 (純)》之銘言: : 本文類僅由欲申請靜板或解靜之板主或小組長使用。 : 申請項目:(靜板/解靜) : 看板名稱: : 申請者身分:maxill24 : 申請原因:因兩年前在ptt發表文章被告 : 妨害名譽罪,請站長協助將轉寄文章刪除。 : 在打工區作者是poohkcale分享駭人聽聞的南部某間傳播公司 : 因不懂法律加上年輕衝動才發表這篇文章 : 請站長立即刪除,非常感謝。 -- 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PS.我是工作人員,不是站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6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