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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否包含本數, 法律有規定, 並沒有模糊地帶。 請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一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本案維持原決定。 另外, 請勿再使用分身帳號 CP , 若須跨多板發重複文章, 請寄信連絡板主代發。 否則本局在計算 CP 篇數時, 將俱連申訴人過去其他分身帳號所發之文章一併計算。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ArSwell ( )》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ArSwell : 申訴判決:本局 檢舉案:#1HIjUJzR : 申訴理由: : 幾天前由於急需尋求資訊,所以其他帳號跨版波文六篇,誤觸法規。 : 被開罰後到PTTLaw版查詢相關法規,得知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 於是用 ArSwell 帳號重新跨版波文五篇,沒想到又被處罰, : 仔細想想才發現,可能是 "五篇以上" 可以有兩種解讀方式, : 我的解讀 = 五篇以上(不含五篇),而法規是指 =五篇以上(含五篇)。 : 由於這部分屬於語意模糊之地帶,所以我不服判決,提出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58.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