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否包含本數,
法律有規定,
並沒有模糊地帶。
請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一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本案維持原決定。
另外,
請勿再使用分身帳號 CP ,
若須跨多板發重複文章,
請寄信連絡板主代發。
否則本局在計算 CP 篇數時,
將俱連申訴人過去其他分身帳號所發之文章一併計算。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ArSwell ( )》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ArSwell
: 申訴判決:本局 檢舉案:#1HIjUJzR
: 申訴理由:
: 幾天前由於急需尋求資訊,所以其他帳號跨版波文六篇,誤觸法規。
: 被開罰後到PTTLaw版查詢相關法規,得知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 於是用 ArSwell 帳號重新跨版波文五篇,沒想到又被處罰,
: 仔細想想才發現,可能是 "五篇以上" 可以有兩種解讀方式,
: 我的解讀 = 五篇以上(不含五篇),而法規是指 =五篇以上(含五篇)。
: 由於這部分屬於語意模糊之地帶,所以我不服判決,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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