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欲使用本站的服務,
應該要遵守本站的規定。
申訴人辯稱"我本來真的不知道有這條法規= =",
本局並無法接受此種說法。
申訴人發文時就會看到如下的發文提醒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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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章 發 表 綱 領 ●
▕ 【 四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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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避免謾罵、攻擊、灌水等文章。 ▏
▕▕ (2) 避免一稿多投、無的放矢。 ▏
▕▕ (3)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 ▏
▕▕ (4) 禁止發表同內容文章5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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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發文時已經出現提醒畫面,
申訴人還要辯稱不知情,
那本站該如何挺醒使用者遵守本站站規呢?
其他的申訴理由,
本局表示同情也理解,
但目前本站並無開放此類理由就可以違反站規的明文規定。
本案維持原決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melodyhid (律~*)》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melodyhid
: 申訴判決:本局 cp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我本來真的不知道有這條法規= =
: 我只知道轉錄太多篇會被罰 沒注意到發表文章也是
: 而且我不是每個版都PO文
: 我只有PO在相關的板 以及我知道有可能會有人撿到的板上
: 並不是要擾亂看板秩序 或者無條件地四處PO文 更不是廣告!!
: 再者 請求協助的文章是否該放寬CP規定?
: 我發現不管是走失寵物 連家人走失的也會被處罰
: 試問 如果因此而讓人錯失找到他們的機會
: 這樣是否代價太過龐大??
: 何況處罰方式 就算是初犯
: 也是把所有文章刪除 加上三天以上不能PO文 連推文轉文都不行
: 而這時間 就是找他們的黃金時間!!!
: 家人有多著急 網友們能給的協助又是有多大
: 希望這條法規可以再多加討論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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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