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經本站站長同意,
此類違規無法因緊急而取消罰單,
應洽各板板主請求協助,
並由各板板主代 PO。
本案維持原決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happydlla ()》之銘言:
: 關於在多版po相同文章內容,是因為希望儘快找到當事者出面!
: 因為一旦法院受理案件,當事者將會背上罪名!
: 且因犯罪屬實,上法院當事者一定敗訴。
: 本人happydlla認為,只需當事者一個道歉,因此不希望讓當事者有前科罪名!
: ***肇事逃逸並無和解,且有刑事責任***
: 茲事體大,望版務組思量
: 還請收回判決,並准許happydll
: a再將文章po回
: 以下附上文章內容
: 時間:民國103年5月2號下午12點18 分
: 地點:中山北路士林往圓山方向機車專用道未進涵洞處
: 事由:
: B車由於前車摔倒,故減速停駛於機車專用道,遭後方機車A因無保持安全距離並未注意交通狀況,減速不及追撞 B,B摔倒在地!
: 爾後,B的左下肢被倒下的機車壓在底下!但A就這樣騎走停在稍前一點的地方看戲。
: B大吼:你不來幫我扶嗎?
: A說:啊,你是不會自己站起來喔!
: B爆氣自行脫困
: B再說:你不來跟我道歉嗎?
: A:啊你又沒事!
: 然後把B留在交叉路口,就騎走了! 故B非常生氣,於是就報警了!
: 目前案件以肇事逃逸方向處理,由於 車輛在監理站並無資料登記,故會直 接起訴,並發傳票給肇逃者!
: 未來將有緩刑或罰金的可能性!
: 故,在此呼籲,認識車輛的人請當事 者盡快出來面對,否則B決不姑息!
: 車號:CGR-9*2
: 當天A車駕駛者穿著格子衫,約30.40 歲的中年男子!
: 結論:B就是我本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5.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oard-Police/M.1399304641.A.C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