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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經本站站長同意, 此類違規無法因緊急而取消罰單, 應洽各板板主請求協助, 並由各板板主代 PO。 本案維持原決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happydlla ()》之銘言: : 關於在多版po相同文章內容,是因為希望儘快找到當事者出面! : 因為一旦法院受理案件,當事者將會背上罪名! : 且因犯罪屬實,上法院當事者一定敗訴。 : 本人happydlla認為,只需當事者一個道歉,因此不希望讓當事者有前科罪名! : ***肇事逃逸並無和解,且有刑事責任*** : 茲事體大,望版務組思量 : 還請收回判決,並准許happydll : a再將文章po回 : 以下附上文章內容 : 時間:民國103年5月2號下午12點18 分 : 地點:中山北路士林往圓山方向機車專用道未進涵洞處 : 事由: : B車由於前車摔倒,故減速停駛於機車專用道,遭後方機車A因無保持安全距離並未注意交通狀況,減速不及追撞 B,B摔倒在地! : 爾後,B的左下肢被倒下的機車壓在底下!但A就這樣騎走停在稍前一點的地方看戲。 : B大吼:你不來幫我扶嗎? : A說:啊,你是不會自己站起來喔! : B爆氣自行脫困 : B再說:你不來跟我道歉嗎? : A:啊你又沒事! : 然後把B留在交叉路口,就騎走了! 故B非常生氣,於是就報警了! : 目前案件以肇事逃逸方向處理,由於 車輛在監理站並無資料登記,故會直 接起訴,並發傳票給肇逃者! : 未來將有緩刑或罰金的可能性! : 故,在此呼籲,認識車輛的人請當事 者盡快出來面對,否則B決不姑息! : 車號:CGR-9*2 : 當天A車駕駛者穿著格子衫,約30.40 歲的中年男子! : 結論:B就是我本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5.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oard-Police/M.1399304641.A.C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