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不成立。
被檢舉人並未捏造事實,
僅是對於若干事實之解釋、認知與檢舉人有所不同,
且無論被檢舉人先前於本板檢舉檢舉人之行為是否應成立?
是否有清楚指摘事實?
等等諸多部分,
與誣告之成立亦有相當之落差。
本局認為,
成立誣告必須有
『所訴事實積極方面有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
『所訴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等等要件,
(參我國最高法院46年台上927號判例、44年台上892號判例)
非檢舉人先前文章所言即成立誣告。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Laucky (小布)》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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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Laucky (擔任 板板主)
: ψ 被檢舉人︰ra065311
: ψ 檢舉事由及說明:
: 引述ra065311之言:
: 「另該使用者指稱申訴人(指稱法務站長逾有一年未上站)部分,雖非看板警察局業務,但
: 一併提出。(若法務站長未上線,又該如何讀信?)」
: 這部份使用者檢舉內容有斷章取義,明知本文內容乃指pttlaw看版版主
: 逾有一年時間未上站處理站務案件,非係指法務站長逾有一年未上站,曲解
: 申訴人的標題和文章內容。申訴案件一般都是到pttlaw發文申訴,法務站長若真有上線,
: 讀信後應會回信。惟據查申訴人曾於4月23日發信給法務站長但該站長似未上線已久,逾
: 有一個月後並無讀信後回信。且申訴規定是2週後就要結案,但該pttlaw看版版主似已久未
: 上線處理站務事情。
: 檢舉人是因站長一直不在線上,且從pttlaw法院版看版紀碌可知有2年之久,因為他是板
: 主關係,超過90天內未處理板務是應該要免職的
: 依通常來講只是到此反映提出檢舉,也是依站規提出反映,並非跨板重覆發表文章。
: 該被檢舉人曾於檢舉人的文章推文指控站長上線可以更改上線的時間
: 並認同檢舉人文章看法,而今對在貴板檢舉文扭曲他人標題及文章內容
: 乃意圖他人受到懲罰處分為目的,且無具體的指出。
: 並經查檢舉人發表文並無具體指明,該5篇文章是何處相似內容?!
: 僅以檢舉申訴人指控站長敘述等云云,並無cp 5篇上有何相同之敘述。
: ψ 所附證據︰
: 另使用者提出不實指控(指稱法務站長逾有一年未上站)部分,雖非看板警察局業務,但一
: 併提出。(若法務站長未上線,又該如何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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