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主並不能同意您跨板發文而不被處罰,
板主的權限僅在各看板之管理上。
您於三個看板兩天內發了五篇以上的篇文章,
文章中,
從 "這是一份學術性的研究問卷..." 開始
到 "聯絡地址:320桃園縣中壢市遠東路135號"
中間一大段完全相同。
占了整篇文章的 1/2 ~ 3/4 。
本局重新審查後,
認為您的發文的確是相似文章的重複發文,
這類行為,
在您發文時的發文提醒中都有請您不要這麼做(如附註)。
本案維持原決定。
未來此類學術研究問卷,
建議您請板主代為發文。
另外,罰單可於收到後三日後繳交。
罰單繳交:
主選單 =>(P)lay【娛樂與休閒】=>(P)ay【Ptt量販店】=>(1)ViolateLaw繳罰單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附註 1:發文制式提醒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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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章 發 表 綱 領 ●
▕ 【 四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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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避免謾罵、攻擊、灌水等文章。 ▏
▕▕ (2) 避免一稿多投、無的放矢。 ▏
▕▕ (3)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 ▏
▕▕ (4) 禁止發表同內容文章 5 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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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2:使用者條款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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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3:本局業務處理規則
7.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 5 篇以上,且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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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屬 Cross-post 違規。
※ 引述《windingday (( ̄▽ ̄)~*)》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windingday
: 申訴判決:本局 檢舉案
: 申訴理由:我都有請問過版主 可以PO文 而且我的文章前頭都有解釋的不相同
: 只有中間有些要讓大家清楚的部分是用貼的
: 我想請問cross post的 定義是?? 相似的定義是????
: 那在請問罰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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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41.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02340030.A.0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