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引錯處理規定。
申訴人乃跨板 cp ,
並非跨板推文違規。
跨板 cp 處罰依據為 7 ~ 9 條 。
而非您引的第 6-2 條。
本案維持原決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附註:第 7 ~ 9 條
7.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 5 篇以上,且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
者,屬 Cross-post 違規。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一併計算、處分。
CP 違規之處罰僅追溯至遭檢舉日或本局主動處理日前 14 日。
日數之計算僅以"發文日"、"處理日"為準,不計入"發文時間點"。
8.上站次數未滿 60 次即違反 CP 規定者,予以開處罰單後,砍除帳號處分。
9.上站滿 60 次,將依以下CP標準開處罰單:
05 ~ 9 篇:罰單一張。
10 ~ 19 篇:罰單二張。
※ 引述《ypwalter (W.)》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ypwalter
: 申訴判決:#1JbZ1ZwL (Board-Police) 判決罰單三張
: 申訴理由:
: 根據規定
: 跨板 5 ~ 9 個板, 處 1 張罰單 ,
: 跨板 10 ~19個板, 處 2 張罰單 ,
: 跨板 20 ~29個板, 處 3 張罰單 ,依此類推。
: 就算所有文章加總為13篇 (跨7個版), 也就是1張罰單...
: 但是我卻被開了3張罰單...
: 另外6/5和6/10就是因為有改版過文章內容和6/6很多內容過期,
: 故在6/10弄新的文章。
: 因此我多被扣了很多發文接文時間還有多了兩張罰單, 我覺得應該退還我兩張罰單罰款,
: 還有補償我被封鎖不能做其他事情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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