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frostyeye
申訴判決:本局 #1K0ekCrD 檢舉案
申訴理由:
板規 五-7 『日數之計算僅以"發文日"、"處理日"為準,不計入"發文時間點"。』
此檢舉明顯以發文時間點來計算,根本不構成違規要件該當性!
先前類似檢舉早就都判決不成立:#1GJgm4ky、#1GZhpX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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