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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找小組長申訴 謝謝 ※ 引述《baha88 (haha)》之銘言: : ψ 檢 舉 人︰ happiness25,baha88 : ψ 被檢舉人︰ thismy : ψ 檢舉事由︰ 1. 版主以不公正方式處理自訂的爭議性教派版友發表文章 : 2. 無正當理由將班札法王列為爭議性教派,並將所有相關文章收錄於精華區 : ψ 檢舉說明︰ 1. 6/21 版友raquel發表有關班札法王文章,但版主沒多久即刪文根據密 : 宗版精華區中的相關規定 : 四、另在精華區設一個爭議性文區,所有爭議性文章會被歸入。 : 同時把為何爭議性的原因寫出來。 : 但為保持言論自由,仍然不禁止爭議性宗派的弟子發文。 : 版主明顯自己違反版規 : 2. 關於版主無正當理由將班札法王(貝瑪南傑仁波切)列為爭議性教派 : ====================================== : 致諸版主大德~ : 版主大德您好~貴版上有關寧瑪巴朗色林傳承尊貴 第四世班札法王的文章及論述, 已經 : 嚴重破壞及影響尊貴法王及傳承的清譽, 查諸歷典經續, 朗色林乃真實之傳承。 : 在西藏千年至今尚存有朗色林庄園及寺廟, 尊貴法王亦經真實認證, 西藏歷史上亦確實 : 有班札法王之名號,所傳之法教亦符合佛陀三藏十二部正法 。 : 敬請版主將版上有關批評法王及傳承之不當言論及文章刪除, 如果惡意轉載造成名譽毀 : 損經查屬實者, 將由朗色林護法功德會循法律途徑一併提起告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 感謝您的配合。 : 中華民國朗色林護法功德會敬啟 : ====================================== : 敬告貴部落格格主\版主: : 閣下部落格內刊載涉及\公覺熱旦仁波切\班扎法王\班札法王\貝瑪南傑仁波切……等內容 : (請依部 : 落格內容自行修改此處) : 已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第二項 加重誹謗罪 詳細如下列: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98年9月1日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第 310 條(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 : 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 普通毀謗罪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加重毀謗罪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請即刻刪除相關內容,否則必依法追究決不寬恕。 : 謝謝 : 中華民國朗色林護法功德會委任律師 黃勝和 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