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OT1077:其實 組長已經看過資料了 連公告都翻出來了 11/24 01:16
→ VOT1077:就你執意要這樣說...(攤~) 11/24 01:17
→ VOT1077:提醒一點 接下來的申訴 是要到另外一個版的 11/24 01:18
→ VOT1077:(揮手~) 11/24 01:18
→ FallRed:煩不煩啊= = 11/24 09:50
→ betel5566:我也覺得煩阿,整件事情本末倒置,別人的公告關我屁事?! 11/24 11:15
→ betel5566:他都被廢止帳號了,難道帳號他還有專利?我就不能用? 11/24 11:16
→ betel5566:我是後來的新人,有懷疑也是版主要提出證據證明我是他 11/24 11:17
→ betel5566:結果反過來我要去證明我不是他,我去哪找他啊? 11/24 11:18
→ betel5566:這種邏輯跟本狗屁不通 11/24 11:18
→ betel5566:照這樣說,那後來叫陳進興的人都該抓去槍斃 11/24 11:19
→ betel5566:或是公告以後都不許人取名叫人陳進興 11/24 11:20
→ betel5566:我申請帳號時怎可能知道這帳號有被公告水桶過? 11/24 11:21
→ betel5566:要這樣,那PTT就不該讓我申請這帳號啊!!! 11/24 11:22
推 VOT1077:說的好=> 一個新手 怎麼可能知道這帳號有被公告水桶過 11/24 11:24
→ VOT1077:同理 11/24 11:24
→ VOT1077:你怎麼可能知道他之前的.....暱稱 11/24 11:25
→ betel5566:V大,你去告我了沒啊?外面的世界不會像這裡倒行逆施 11/24 11:26
→ betel5566:我閒閒沒事幹,錢又多,趕快去告我啦!!!! 11/24 11:26
推 VOT1077:相信 您的社經地位這樣高 不會在意這麼一個小小的版 11/24 11:27
→ VOT1077:不能發文的吧 11/24 11:27
→ VOT1077:又何必這樣堅持呢?? 11/24 11:27
→ betel5566:巧合可不可以?我印象中看過這暱稱所以用上去可不可以? 11/24 11:30
→ betel5566:我抄襲他的點子可不可以? 11/24 11:30
→ betel5566:人爭一口氣,佛爭一柱香 11/24 11:31
推 VOT1077:好個人爭一口氣 那就做自己 不是抄襲別人吧 11/24 11:35
→ VOT1077:(飄走~~) 11/24 11:36
→ betel5566:結果如何沒關係,只要大家看到這邊怎樣辦事的就可以了 11/24 11:40
→ VOT1077: ^^^^^^^^^^^ 恩 那就這樣吧 11/24 11:43
推 liling0810:你的第二點 叫不自證己罪 11/25 02:48
推 liling0810:你的專屬律師怎會搞錯這點? 11/25 02:50
推 morrischen2:V大辛苦了 11/25 04:31
推 chirmanmao:趕緊去臺北地檢署按鈴告ptt 我給你出路費 11/25 05:52
→ betel5566:這種文章也要找律師諮詢喔?!好像沒有律師專辦PTT業務 11/25 08:21
→ betel5566:你說的好 不自證己罪 那妳都比組長有常識了 11/25 08:23
→ betel5566:要不要出來當組長啊?你當組長我才有可能陳冤得雪! 11/25 08:24
→ betel5566:跟其他版組主或組長講理可能都是對牛彈琴 11/25 08:25
推 morrischen2:這不是一件小事嗎 需要鬧的這麼大!? 11/25 09:22
→ morrischen2:鬧到叫人家告你 11/25 09:23
推 VOT1077:如果你那麼不喜歡其他版的組長 那..... 11/25 10:49
→ VOT1077:我想你可以找你喜歡的去吧 11/25 10:49
→ betel5566:喔,m大妳弄錯了,是人家說要告我,我拜託他去告,光說不練 11/25 23:16
推 VOT1077:......你就繼續這樣以為吧~~ 11/25 23:25
推 liling0810:PTT業務是啥? 人跟人之間不就刑事或民事 11/26 01:4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etel5566 (111.243.2.140), 時間: 12/24/2011 11: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