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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ousepad 信箱]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標題: Re: [檢舉] 使用者 gkc 影響正當組務與板務營運 時間: Mon Dec 25 16:15:52 2017 站長: 由於原本答辯限制在5行怕被懲罰,但有些對於本案的一些話,我認為該說的還是要說, 首先就是sitos後面的腦補我覺得是太過於想像力發揮,然後其實我覺得本案的一個重點 是,首先是在站外信先不論是否有本站的效力。 有一點想跟站長溝通的是,站長說對於原本的案件您不會做任何裁定,我認為即使不作 任何裁定,也應該列為案情的考量。 我認為即便使用者有提到法律問題也應看動機。 這次的案子其實就蠻像太陽花學運一樣,結果是太陽花學運相關人通通無罪: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31/1087794/ 理由是公民不服從,因為政府違法在先。所以如果學運的相關人等,是 """無緣無故"""去占領立法院那當然有罪。但是為何會判無罪就是因為(公民不服從) 因為政府違法在先~!! 所以這次,我想跟站長表達的是,這次跟sitos等人有關的案件其實也是公民不服從的 縮小版。所以還請站長仍要審核一下事情的原因(相關版務是否違法行政)?? 否則同理,如果使用者是無端亂喊告人,那當然不對,但是如果是版務自己先違法判決 違法包庇官官相護,那使用者站外信的作法只不過是公民不服從而已。 ※ 引述《mousepad ( )》之銘言: : ※ 引述《mousepad ( )》之銘言: : : 第二個部分, : : 請gkc君具體查證你所有寄予代群組長sitos的信件, : : 最早於何時開始提及可能對他提告的法律行動? : 推 gkc : #1Q6NGYzs(BoardCourt05)只有這篇 114.36.84.172 12/23 22:05 : ※ 引述《mousepad ( )》之銘言: : : sitos代群組長指出的這封信收件/寄件的時間點是正確的嗎? : : 請告知你那邊yahoo寄件的台北時間。 : 推 gkc : 是這時間沒錯 114.44.54.196 12/24 12:27 : 我小結一下前面幾篇文章的結論。 : gkc君從2016年11~12月間就開始持續與sitos群組長有大量公務信件溝通, : gkc君自述所有這些信件中, : 「最早」開始提及「可能對sitos代群組長提告的法律行動」的, : 是#1Q6NGYzs(BoardCourt05),即後來轉貼至本板的#1QFe74Sk (BoardCourt): gkc君具體的陳述內容是「#1Q6NGYzs(BoardCourt05)只有這篇」, : 由gkc君於2017/10/13 17:58自其站外yahoo信箱寄予sitos代群組長站外gmail信箱。 : ======================================================================= : 採用站外信有什麼意涵,對板務人員提告怎麼樣的,我們都先擺著。 : 這邊有個嚴重的問題: : 如果2017/10/13 17:58才是gkc君所有給sitos代群組長信件中, : 「最早」開始提及「可能對sitos代群組長提告的法律行動」、而且「只有這篇」, : 那麼,根據#1QFaU7n1 (BoardCourt)中的文件H, : gkc君在2017/10/04寄予sitos代群組長的信中提到: : 「我也只能被迫採取其他行動...說真的我也還真想見見你本人...」 : 以及,根據#1QFaU7n1 (BoardCourt)中的文件I, : gkc君在2017/10/12寄予sitos代群組長的信中提到: : 「我自己也不喜歡過於激烈的作法... 我也只好把原本要進行的做法繼續執行 : 。雖然看過你的照片,但我認為還是我們當面談談比較好,我也只能被迫採 : 取行動了。」 : 既然這些話不在gkc君說的「只有這篇」中, : 既然這些話早於gkc君說的「只有這篇」的時間點, : 那麼它們顯然不是法律行動! : 這些在連續提示對方真實身份、個人資料、隱私與相貌均被得知的同時, : 頻頻表示需要當面見到本人的「其他行動」、「激烈的作法」, : 請gkc君回答, : 你說的是什麼樣當面的其他行動?什麼樣當面的激烈作法? : 同時也請sitos代群組長回答, : 這些文字你接受到什麼訊息。 : 請各自回文答覆,不得交互詰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62.23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ousepad (82.54.59.168), 12/27/2017 04: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