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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tyujlk 信箱] 作者: rtyujlk (Remark) 標題: Re: 退回文章((未溝通即申訴) <rtyujlk>)[申訴] 不服HatePolitics板 時間: Wed May 15 12:23:28 2019 ※ 引述《rtyujlk (Remark)》之銘言: :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 請申訴者將溝通證據以轉錄形式轉錄至本板,經修改或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 ◎任何申訴案於申請之同時,即代表授權同意組務得自行轉錄 : 申請人所發之相關文章 至 組務版,作為證據文章或判決附件 : 注意:非當事人不得提出申訴及檢舉,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 *因警告、水桶、劣文為標的之申訴僅限以當事人為主。 :  *無明確當事人之板務申訴不限,任何使用者皆得予提起申訴。 : ============================================================================== : 一、申訴人ID: rtyujlk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 Hatepolitices Neptunium(舉例之板主) : 三、申訴事由: : 政黑板予以被檢舉人一次抗辯機會 : 但是richard5376卻選擇持續性地無理辱罵 : 辱罵內容請看最下方證據 : Neptunium身為最資深板主是否理應引導政黑板、政檢板風氣 : 比方說盡量讓抗辯就純粹是抗辯 : 不要淪為謾罵(雖然是個人行為) : 老實說被不實指控精神分裂、開分身、帶風向與黨工等等 : 我不是很舒服 : 依照政檢板板規7-2 : < 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且政檢版限討論板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35天> : 個人認為最資深板主Neptunium : 應該要在檢舉文警告richard5376乙次 : 在申訴文中應口頭警告過乙次仍不聽勸 予以35天水桶 : 但是事實上是 : Neptunium未警告richard5376 : 也沒有予以35天水桶 : 因此在此申訴 Neptunium : 四、申訴訴求: : 按政檢板板規7-2 richard5376推發文行為同受政黑板3-2-1規範 : 請求予以richard5376總共35天水桶處分 : 加上個人也不服罵人腦子發育不完全的案例未違規3-2-1 : 申訴訴求這句話同樣違規 予以35天水桶 : 不然極端狀況成天每人一句腦子發育不完全 : 請問政黑板這樣子版面能看嗎 : 訴求總結: : 換句話說 richard5376 違反政黑板板規3-2-1 請求35天水桶 : richard5376 政檢板板規7-2 理應警告+1與水桶處份35天水桶 : 請求 : richard5376 政黑板35+35=70天水桶 : richard5376 政檢板35+35=70天水桶 : 退文2篇 政檢檢舉文+政檢申訴文=2篇 : 理由是:濫用亂用政黑板予以抗辯的機會 : 五、檢附證據: : #1SqxSMwK (HateP_Picket) 檢舉文: : → richard5376: 我不認為我 的話指名到你了 還要問為何你要對號入座 05/09 14:00 : → richard5376: ? 05/09 14:00 : → richard5376: 還要請問為何要有兩個帳號 在自己的文章中開分身去 05/09 14:01 : → richard5376: 批評帶風向? 05/09 14:01 : → richard5376: 請問你對我的案例這個詞有什麼聯想嗎 你認為我的這番 05/09 14:07 : → richard5376: 話是針對你嗎 哪裡針對了 為何你會聯想到你自己 我無 05/09 14:07 : → richard5376: 法理解 05/09 14:07 : → richard5376: 請告訴我為什麼你覺得我說的這個案例是指名是你 我無 05/09 14:11 : → richard5376: 法理解 05/09 14:11 : → richard5376: 我哪裡攻擊人 那個人 這句話傷害到誰了 還是你認為你 05/09 15:32 : → richard5376: 被傷害了 誰被我傷害了 這句話攻擊在哪裡 05/09 15:32 : → richard5376: 你可以說明為何這句話傷害或攻擊了嗎 你難道不知道人 05/09 15:35 : → richard5376: 腦本來就會給自己限制 不是發育完全 或能完全使用的 05/09 15:35 : → richard5376: 事實嗎 我很震驚你不懂這個事實還認為你被攻擊了 05/09 15:35 : → richard5376: 第一 請你告訴我這客觀事實攻擊了什麼 第二請告訴我 05/09 15:40 : → richard5376: 你為什麼對號入座 我無法理解 你認為有人被攻擊 又認 05/09 15:40 : → richard5376: 為不是你 那請問你為誰發聲 說了什麼 05/09 15:40 : #1Sr4iQla (HateP_Picket)申訴文 : → richard5376: 開分身帳號在自己的文章帶風向 又無意義的亂檢舉 你 05/10 02:33 : → richard5376: 自己引申這麼多意思 無限上綱 是想跟丁丁一樣熬到贏 05/10 02:33 : → richard5376: 為止嗎? 05/10 02:33 : → rtyujlk: 你現在意思是你指我是黨工嗎 05/10 07:35 : → rtyujlk: 你有證據我開分身 請證明 別人能證明 你或許也可以 05/10 07:50 : → richard5376: 你自己都開分身 忘記切了 有什麼好說的 話就沒有針 05/10 10:34 : → richard5376: 對任何人 你還一直跳針 05/10 10:34 : 推 richard5376: https://i.imgur.com/MokAuNi.jpg 你自己寫的文章 05/10 11:13 : → richard5376: 自己回 不是開分身 精神錯亂是什麼? 05/10 11:13 : → richard5376: #1SqoNKdg (HatePolitics) 出自於這篇文章 你還有什 05/10 11:14 : → richard5376: 麼話想要辯解? 05/10 11:14 : → richard5376: 你不是黨工或公關公司的話 也是一個精神分裂的可能 05/10 11:15 : → richard5376: 性患者 05/10 11:15 : → richard5376: 無意義的浪費時間於資源 這種惡意檢舉 刷存在的 應 05/10 11:21 : → richard5376: 該要想辦法約束才是 05/10 11:21 :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 1.本版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 b.使用圖片/連結等形式,可連結特定對象 : c.非政治群體,如ROC行政區域地緣/宗族/信仰/興趣/性別/性傾向/學歷/職業等 : d.PTT它板使用者群體 : e.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 f.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a.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 b.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 4.若針對文章內容/推文內容評論,應明確點名對象為文章/推文,此行為不違反本章規定 : 5.鼓吹暴力言論/以非法手段嚴重損害特定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之言論,視同違反本章規定 : 6.公眾政治人物/政府機關/政治族群/經媒體披露/社會議題相關團體者等,不受此章保護 : 政檢板板規第七章 :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 1.除在相關板面提出申訴與板務處理外,禁止轉出本板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70天之處分 :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且政檢版限討論板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35天 : 3.禁止鬧板之行為,經口頭警告仍不改善,違反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你要不要撤銷退文跟水桶 如果願意或許我就不罷免您 另外阿 自己判的還可以補充不准申訴 有這種嗎 我不相信 因為你不像最高法院 小組長應該上去還有 類似 釋憲之類的 您真的不理我 我就72HR因為你說不能申訴 我就直接申請罷免 從政黑板罷免 如果不行 我再想其他辦法 等所有內部程序走完再說 你也知道 我好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2.15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tyujlk (118.170.26.204), 05/22/2019 00: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