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5 ()街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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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卡漫夢工廠組規 2007 1.0版
時間Wed Mar 21 20:42:14 2007
前言(法源依據):
本卡漫夢工廠群組規範,依據「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以及「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等規定所制定。
第一章 總則
1.卡漫夢工廠群組內所屬之板主設立之板規或小組長設立之組規,牴觸本國法律或善良風
俗所認定或台大批踢踢實業坊站規或卡漫夢工廠群組規(以下皆簡稱本組),無效 ;另板
規亦不得牴觸該所屬小組組規。
2.本組規僅適用於卡漫夢工廠群組,其他群組規定、判例、特殊案件之處理或可參考,但是
否沿用由本組群組長認定之。
3.群組長、小組長、板主,針對所管轄之小組或看板,擁有緊急處理之權力(註1、2)。
4.本組所有板務、組務人員有必要參照板務部所列之看板內容,明確了解自身的義務與權力
勿因新上任而忽視既有之規範,恣意妄為,違者將視情況論處(註3)。
5.本組群組長無法執行勤務、請假或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得由群組長所指定之代理人或由板
務部門站長代理職務。
6.其他不足之項目,得由本組群組長另行公告與修訂(註5)。
第二章 群組長
遴選:本組置底文"群組內職務任選資格" ;必要時由站務站長群直接任命。
第三章 小組長
遴選:本組置底文"群組內職務任選資格" ;必要時由群組長直接任命。
罷免:由本組群組長審定之。
第四章 板主
遴選:本組置底文"群組內職務任選資格" ;或依臨時條款設立,惟不可常態存在。
罷免:由本組小組長審定之,並提報本組群組長作最後判定。
板主於該板有自治權,組長原則上不干涉,惟不可違法或悖逆其創板宣言及板規;
有必要之隱板皆須向上級小組長或群組長報備,若因緊急狀況(註1)(經事後查察認可)則不
在此限;板主請辭須自身發布請辭文,其他人士不可代發。
第五章 一般使用者
1.申請新板權:依照既定規範辦理。
2.廢除舊板權:依照既定規範辦理。
3.連署人數到達門檻後即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惟獨群組長或小組長有權對該連署進行審核
,有必要可以否決之。
4.連署板未記錄詳細連署時間,但有連署時限,請當事人注意連署人數,必要時須存證之以備
查驗(避免爭議)。連署結束後7日內提出無竄改之原連署書面資料供組務板查核,違者不
受理。
5.連署原因有5行,請明確表達;語焉不詳者,不受理連署;且連署文一經發布
,無法刪除原文,尤請慎重。
6.有效連署:有效連署的意思為,可以在組內的連署機制進行連署;但是贊成
票要扣除反對票,且不能有重覆IP出現。
7.申訴/檢舉制度:
#1 依照所屬層級逐步上訴之,踰越關卡上訴者無效。
#2 請通知當事人,惟不可私下作業或煽動其他群眾,視惡意造反及亂板論。
#3 非該板主或組長或層級更高者,任意發言影響板務處理,無論引用任何法規
皆非官方發言(此歸類為緊急處理範疇),無效。
#4 籲請先跟當事人寄信說明,並預設緩衝時間等待回信;若無實質建設性,無提申訴
之必要。
#5 欲申訴者,請附帶資料證據,於本組務板提出。
#6 欲提罷者,請附帶資料證據,於本組務板提出,再行提出罷免連署,違者不受理。
以上皆須通知當事人到案關切,且不可使用分身帳號,亦不可先提罷再申訴,違者不受理
;若不依組規行事,視情形論處。
8.遭站(組)內通緝或列不受歡迎之使用者,提出申訴無效。
9.群組內所有使用者,無端漫罵、串供、作偽證、湮滅證據、造謠、洗錢(P幣)、惡意干擾
或灌水連署等非法情事,為絕對嚴禁事項,視情形論處。
註記:
1.所謂緊急處理,由該板主該組長該群組長,經認定有亂板違法之虞,進行特殊處理,避免
混亂加劇,危害群體公眾利益。
2.針對混亂看板,群組長或小組長,有頒布臨時條款之權力,不受本組規所囿,且依臨時條
款為主,本組規為輔;使用者無須苦心鑽研法律漏洞,惟獨牴觸本國法律或善良風俗所認
定或台大批踢踢實業坊站規時,無效。
3.處罰條例以警告論定;2次警告,經審定免除其職。
針對一般使用者違規,交由板主審核之。
4.於本新設組規發布前之板務或組務處理,以當時裁決所定案,惟遇特殊情況者,另行發布
特別公告。
5.本組規未明確規定之事項,視狀況逐一修補使其完備。
附記:本組規經嚴格審核,業已報備站務站長,日後若有新增,將另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並
與本組規具同等效力。
本群組規範自公佈日起生效,溯及既往。
2007 0321 卡漫夢工廠群組長 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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