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ookServ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認為是以修改色碼的方式達到刪推文的效果 正常來說,沒有暗示不會有人特地去開燈 所以看文者覺得不知道下面有推文 這樣跟刪除推文有何差別? 另,申訴人也刪除推文者ID,我認為絕非出於善意 且組務版前例在先,明顯更改色碼係一極具爭議之行為 又,小組長於#1G886Zr6 一文中完整文句係 "如果只是單純改色碼,我個人覺得並無不可" 語意較為不清,故本人認為非申訴者於前文所說 "rehtra小組長已於#1G886Zr6下達指示:單純改色碼 並無不可!" 此部分,於小組長明確判定前,拒絕改判 又,經查musoutensei於2013/2/21因重複發文遭水桶處分三個月 本次判決其一原因亦為重複發文,係累犯, 故原因重複發文水桶兩周部分改判為水桶三個月(90天) 剩餘水桶天數為90+刪改推文14天-7/24判決後至今7天= 97天 yingjie1025 2013/7/31 ※ 引述《musoutensei (無想轉生)》之銘言: : rehtra小組長已於#1G886Zr6(BookService)下達指示:單純改色碼 並無不可! : 是以#1HxyrLqu(barterbooks)謂本人修刪推文,於事實於法理皆不合,請改判。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63.169 ※ 編輯: yingjie1025 來自: 1.171.163.169 (07/31 22:07)
Fengyeh:條理分明,推一個。 07/31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