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homylin (老妖)》之銘言:
: 這篇是想請魯教授討論的,如果有佔用貴版的話我會自D
: (1) 座西,手持 S xxx H AKx D xx C Jxxxx
: 叫牌過程: S W N E
: 1C P 1H P
: 1S P 2S all pass
: First lead:Dx result:2S/S -1
: 另一桌叫品相同,但是首引HA,當場解決莊家 H QTxx Hxxx的問題
: 2S/S +0
: (2)座西,手持S Kxx H xxx D xxx C AQxx
: 叫牌過程: E S W N
: 2S X 3C 3H
: P 4H all pass
: First lead:CT result:4H/N -1
: 另一桌叫品: E S W N
: 2S X 3S 4H all pass
: First lead: SA result: 4H/N +0
: 結果兩副牌都被裁判各以 3 imp 的程序罰分調整
: (理由是什麼我忘記了,畢竟當年對橋規不是那麼熟悉)
: 我想請問的是(1)這種判決是否合理?
: (2)上訴有多少勝算?
: (3)如果是64副牌單淘汰,最後我們以
: 5 imp 落敗的話,在沒有隊長的情況下
: 能夠處理到什麼程度?
: Ps:不要問這是什麼比賽了,畢竟很多當事人都還在橋界
: 我只是看到先前的國手選拔的判例有感而發而已
不知道我夠不夠資格回答呢
不過我現在是通過研習還沒實習完領証的裁判就是了
通常會罰3IMPs的程序性處分都是裁判覺得桌上有破壞比賽秩序
或是為了懲戒違反競賽精神的行為或橋桌上的動作
判決時一定會有裁判的理由,並且由於此種維持秩序的權力屬於裁判本身
上訴委員會頂多只能表達不贊同,並不能逕行更改此項裁決
有關這方面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所頒佈的補充規則,
裡面的第十三章有列舉了大部分的程序性處罰狀況
由於你沒有寫出詳細的理由,我也無法評斷裁判的判決是否合理
此種裁決通常都不是只看賽後的記錄可以了解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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