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果整個比賽出現四件上訴案: 橋士組一件, 公開組一件, 和理事長盃的兩件。
上訴案 (一): http://blog.roodo.com/takespider/archives/4395883.html
上訴案 (二): http://blog.roodo.com/takespider/archives/4394613.html
上訴案 (三): http://tw.myblog.yahoo.com/gentleman-bridge/
article?mid=469&prev=471&next=466&l=f&fid=22
上訴案 (四): http://tw.myblog.yahoo.com/gentleman-bridge/
article?mid=473&prev=474&next=471&l=f&fid=22
以上來自兩位熱心橋友的部落格. 其實若能公開在橋協網站, 甚至有個討論區, 會更好.
: 四個上訴案件的其中兩件, 其實我個人的意見, 與委員會的決議有些落差。沒辦法,
: 這是 "委員會", 少數服從多數。
關於第二案, 我個人拿北家的牌會叫 3H, 不會留下 2NTxx 合約. 但上訴委員會討論時,
有位委員認為北家一定不會跑 (我已經以較含蓄的方式寫進判決書了), 2NTxx 和 3H 的
比例先有委員說 2:1, 又有另一位說 3:1. 最後表決結果如此, 那我也沒辦法了. orz
關於第四案, 當時我的心裡其實只有 7D-1 和 6D= 這兩個結果的加權平均, 沒有 5D+1.
但由於我在本案委員會中強力反對另一件事, 那件事依我; 所以這件事我妥協, 冒出來
5D 我就不反對了.
那件事是這樣的: 有一位委員主張東西方扣 3 IMP, 但我認為不應該扣, 只需將東西方
調整至 -1370 分就已經是最大的懲罰了. 在歐美的橋賽, 或世界盃等國際賽, 出現相當
嚴重的違規行為才會扣 1 ~ 3 IMP. 發生叫品解釋錯誤, 沒影響則不調整得分也不扣分,
有影響則調整得分但不扣分, 是最常見的判決.
遇到叫品解釋有問題, 不管有沒有影響都扣 3 IMP, 是只有在臺灣橋賽才會發生的事情.
我們是應該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 還是比照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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