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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3學年度橋藝錦標賽競賽規程(學生組)
一、宗 旨:配合全國大專體總橋藝委員會推廣橋藝風氣,提升國內大專院校學生之橋藝
水準,希望透過橋藝活動促進校際交流,培養團隊間積極寬容之精神,並響應政府倡導正
當心智運動,特舉辦之。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中原大學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新竹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
中原大學 教職員工橋藝社、中原大學 橋藝社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星期五)至10月5日(星期日)共三天
(雙人賽:10月3日上午)
八、比賽地點:中原大學 維澈樓2樓(聯合服務行政大樓)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皆可組隊參加。
十、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士班(夜間部)或研究所,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
(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一、比賽方式:
(一)四人隊制賽:每隊4至6人,不可跨校(單位)組隊,採團體報名,每校(單位)報名上
限為兩隊。
(二)雙人賽:每對(pair)2 人,不可跨校(單位)組對,每校(單位)報名上限為6 對。
十二、報名方法:
(一)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星期五)截止,採 E-mail 報名,若以郵寄方式則
以郵戳為憑。
(二)聯絡人:中原大學 總務處事務組 傅孝城先生
E-mail:scfu@cycu,edu.tw
地址:320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200號
電話:03-2652265或0918453206
(三)人數:四人隊制賽每隊可報領隊、隊長各一人,出賽隊員4至6人(隊長可由出賽隊
員兼任);雙人賽每對(pair)應報2人且比賽開始後不得更換。
(四)手續:按大會所寄發之報名表填寫,加蓋學校(單位)戳章(郵寄報名者),以掛號
郵寄報名或E-mail報名。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須於領隊會議時提出
。
(五)競賽代辦費:
1. 各隊於103年8月25日起至報名截止日前匯款至本校專戶者(專戶確認後再另行通知),
代辦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2. 各隊須另繳交保證金伍佰元整,於比賽報到時繳納。如有棄權二場(含)以上隊伍,主
辦單位得沒收保證金,參與全程之隊伍則於閉幕典禮後歸還其保證金。
3. 雙人賽:截止日前報名者免費,截止日後報名因增加承辦學校作業困難,每人酌收報
名費新臺幣壹佰元。
(六)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為保障賽員權益,請務必詳填報名表。個人資料僅用於投
保,大會將嚴加保密;如未填妥個人資料,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恕大會無
法為該賽員加保。
(七)食宿:10月4日、10月5日中餐由大會提供,其餘由各隊自理,大會另提供優惠特約
飯店之資訊。
十三、競賽規則:採用 2007 年版橋規及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所頒訂之複式合約橋藝競賽輔
助規則。
十四、賽程:
(一)四人隊制賽,採用 2007 年版橋規及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所頒訂之複式合約橋藝競賽
輔助規則。
(二)視參賽隊數安排賽程,參賽隊伍在24隊(含)以上時,分3或4組進行循環初賽;16
至23隊時,分3組進行循環初賽;9至15隊則分兩組進行循環賽【同校派出兩隊者將
安排在不同組】,共取8隊晉入KO決賽(採帶分制);8隊以下則採用單循環賽。副
盃賽以瑞士制升降賽方式進行(不帶分)。
(三)雙人賽:採浩威爾或變位式米契爾模式打22副牌,以交叉IMP方式計算各對(pair
)總分高低決定名次。
十五、隊制賽領隊會議:
(一)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12:30 至 12:50。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不得對各相關問題提出
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如對參賽者資格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學校處理。
(四)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五)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六、隊制賽比賽抽籤:
(一)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星期五)領隊會議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籤,不得異議。
(三)隊號抽籤完成後即不得更換賽員。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四人隊制賽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星期五)12:00至 12:30;
雙人賽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星期五)08:50 至 09:00。
(二)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星期五)12:50。
(三)閉幕典禮:中華民國103年10月5日(星期日)17:00。
(四)各校請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星期五)13:00 以前將校旗貳面交給現場工作人
員,以便佈置會場(旗桿由承辦學校準備)。
(五)賽員請於賽前自行填妥制度卡,且必須攜帶身分證件,方可上場比賽。
(六)參賽隊員請著正常服裝,且出賽時不得僅著汗衫、背心或拖鞋;比賽場內全程禁止
吸菸、飲酒,且禁食檳榔,違反本條規定者將被取消該場出賽權。
(七)未經報名之人員不得出場比賽。
(八)參賽隊員請提前到場,並準時出場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遲到者由裁判依橋規處
理)。
(九)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提出異
議。
(十)參賽隊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如不服裁判判決,須依本規程第十九條向大會
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由教職員賽事上訴委員兼任之。
十八、獎勵:
(一)正盃:隊數在十七隊(含)以上時取前六名;九至十六隊時取前四名;八隊以下取
前三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個人獎牌及獎品陸份。
副盃:取前三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
(二)雙人賽:取前八名由大會頒贈個人獎牌。
(三)各組優勝者依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正點辦法規定頒給二級藍正點。
十九、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賽員出場比賽時,一經舉發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
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發生賽員身份不符之事實時,其法律責任由所屬單位之審核人員負責。
(三)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除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
單位議處。
(四)有關賽員之資格申訴,由大會裁判與上訴委員會處理,必要時再轉由承辦學校函請
總會轉呈上級單位查詢處理。
(五)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屬實者,即停止該校(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該項比賽
之權利一年,並通知下屆承辦學校備查。
二十、申訴:
(一)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隊長以書面向大會提出上訴;但
比賽仍須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二)上訴書須由領隊或隊長簽名後,呈交當場裁判轉上訴委員會處理,並繳交保證金新
臺幣參仟元整;上訴成功時退還保證金,否則予以沒收。
(三)上訴案以大會上訴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四)如對敵隊賽員資格有疑問時,應於該場對戰開始前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廿一、附註: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交通資訊:本校臨近中壢火車站,請參閱中原大學 各項交通資訊;
http://www.cycu.edu.tw/m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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