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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ohkoala (苦樂參半的人間)》之銘言: : 婆羅門女與光目女,其母信邪,才使她們念佛而成 : 就菩薩果位,其母反有功而超昇到忉利天。 : 外道無論有沒有附佛,如果有人與外道接觸反而精進實修佛法 : 外道也是成功的助緣,福報果報甚大 : 所以基於基本人權,若公然指名道姓侮辱外道(無論有無附佛) : 被提告判決有罪的話要繳交罰金 : 各位批評外道者,你們怎麼看待外道生天享福? : 還是你們更希望外道能解脫成佛呢??? : 如果外道的因緣只能享福...那也就先別為他們著急了 : 公然侮辱罪留案底的...找工作貸款出國都不利喔 有人想學佛法,卻學到外道法,想學密法,卻學到很明顯絕不是正 統的密法,這個打著密法招收信眾的宗教教主難道在因果上就沒事嗎? 為這種宗教宣傳的人難道在因果上就沒事嗎? 宗教一旦相信了,還會再反思的人,很少……通常從此就認為其為 真理了,很少人能跳脫出來。(但主觀上認為其為真理,客觀上未必是 真理。) 網路上言論會被告,通常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毀謗罪論 處。 但是要注意第三項的特別阻卻違法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 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宗教人物,特別是有名一點,是絕對可受公評的。八卦雜誌對公眾 人物在法院上會輸,通常是因為「對於所誹謗之事,無法證明其為真實 」這點。 我申請所謂的良民證過,就是刑事犯罪紀錄,我的經驗是基本上即 使被起訴了,只要法官判決是無罪的話,通常還是不會有任何犯罪紀錄 的。 --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編輯: ilanese 來自: 61.231.232.179 (07/14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