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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psd1板友的意見 ※ 引述《pds1 (正義必勝)》之銘言: : 要不是f版主引用,敝人還真沒注意到有此公告存在。 : 1.社會風俗善良之憲法規定之宗教信仰者,這句話敝人實在看不太懂。 : 中華民國憲法只規定有信仰自由,沒有規定特定宗教信仰。 : 而所謂信仰自由包括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不信仰之自由。 : 據此,若強求別人信仰她不信仰的事物,即係侵害他人之信仰自由(題外話)。 : 建議此處文字稍作修飾較佳。 這一段文字只有出現在當初的公告之中 並沒有加進置底的版規之中 因此我會認為對現行版規沒有問題 不過當初b版主的公告 文字上似乎確實有些不精準 感謝psd1板友的意見 : 2.按此公告,若有人在此發表基督教或道教言論之文章,並稱此為佛教, : 則【引經據典】加以駁斥,按此公告,是否有違反板規之虞呢? 現行版規針對的行為是對於 "發表貶抑、威嚇、挑撥、誹謗、偏見、歧視及憎恨的言論者。" 至於您舉的例子 也就是"引經據典駁斥 非佛教的東西是佛教 的言論" 並不包含於這規定裡面 當然,引經據典的發表貶抑、威嚇、挑撥、 誹謗、偏見、歧視及憎恨的言論 仍舊是違反版規,並不因為引經據典而變得特別。 : 還是不要使用負面用語即可? 不確定您的負面用語定義為何 如果是使用則會構成以上條件負面用語 那自然是違反版規的 : 還是說現在引經據典都構成不法內涵的一部分? 並不會,除非刻意引用會構成以上條件的經典 則自然會違反版規。 : 3.建議文字潤飾如下: : 無故貶抑三乘佛教或合乎社會善良風俗之它教信仰者,版主得... 現行版規的範圍是 "然如故意對三乘佛教或其個別信仰者...." 這與psd1板友的意見略有差距 不過我相信後者操作上的問題更小 因為不需要考量某人的宗教是否為社會善良風俗 不過這可以再行討論 --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lies: lies, damned lies, and statistics. --Mark Twa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8.92
pds1:呵呵,希望版主群能擬出共識的條文囉。 08/25 19:33
solarjeff:板規用語如果能潤飾為正面用語就太好了。 08/25 21:58
solarjeff:利用肯定式用語取代否定是用語。雖然很多法條是以否定式 08/25 21:58
solarjeff:用語來界定範圍,但宗教的目的與法條不同,一為提升、一 08/25 21:59
solarjeff:喝阻,故用語形式所造成的範圍差異也不同。 08/25 22:00
Uchiha:感謝solarjeff大寶貴意見 08/26 06:56
buddhanature:solarjeff所言與小弟心中所想,不謀而合~感恩~ 08/26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