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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摘自:王皇玉:《刑法上死亡之認定─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1692號判決》 死亡認定之理論 一、死亡認定之學說 「死亡」不僅是醫學上之判斷,也是法律上的評價。法律人執著於探究 死亡的「時點」 ,認為要到達心跳與呼吸「靜止狀態」的剎那,才算是 死亡。醫學上則有兩個重要的演進過程: (一)心肺功能喪失說(klassische Todesdefinition) 從 18 世紀到 20 世紀中葉以前,為傳統或古典的死亡概念,以「心臟停 止跳動」或「心臟死」作為判斷依據,死亡指的是循環、呼吸不可逆的停 止與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停止,以及隨之而來的器官之細胞、組織的死亡而 言。簡言之,即心肺功能喪失,呼吸心跳停止。 然有鑑於醫學技術之發展 ,心臟停止跳動已不能認為是「不可逆」之保證,故就現在醫學觀點而言, 此種標準已不適當。台灣刑法或醫療法文獻上,另有提出「綜合判斷說」( 三徵候說),以心臟鼓動、自發性呼吸不可逆的停止、瞳孔放大等三徵候作 為判定死亡之標準。此說主要受日本學說之影響,但仍應算是古典或傳統死 亡概念之一環。德國文獻上對於心肺死的死亡定義,也要求必須是「呼吸、 循環不可逆的停止與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停止」 ,此與三徵候說在醫學上的概 念是相同的。 (二)腦死說 1.基本觀念 腦死說起源於法國,認為死亡係指腦功能不可逆的喪失。採此說之理由在於 人之生命中樞在於腦而非心臟,腦死後,即使運用最先進的醫療技術,亦無 法長期維持呼吸與心跳。 2.全腦死和腦幹死之區分 腦死說於近年來已成為世界各國醫學界所廣泛承認的死亡概念,但應採 「全 腦死」 還是 「腦幹死」為標準?仍有爭論。 所謂「全腦死」 ,乃指大腦、小腦與腦幹各部分的機能都停止,始能稱為腦 死。目前採行之國家包含歐洲各國、美國、加拿大。 3.以德國 1982 年發表的全腦死判斷方式為例,全腦死之判定有 3 大步驟: (1)須確定陷入深昏迷之原因; (2)進行腦功能的臨床測試; (3)以輔助的機器或檢查方式確認全腦功能不可逆的喪失。 而所謂「腦幹死」係指腦幹功能永久喪失。腦幹一旦被破壞,自主呼吸與腦幹 反射將會全部喪失,而且感覺與意識也會隨之喪失,雖然仍可借助現代醫學手 段,短時間內維持心跳等部分生理活動,但並不能表明生命仍繼續存在。因而 ,腦幹功能喪失即足以達到生命之「不可逆點」。 腦幹死之判斷方式有 3 大重點: (1)深昏迷 (2)自主呼吸喪失 (3)腦幹功能喪失(註 7)。 應注意的是腦死與植物人之區別, 「植物人」乃大腦細胞受損,大腦功能喪失 ,但腦幹功能正常。故其兩者之區別就在於腦幹機能之有無,植物人雖無法言 語與行動,但仍保有自主呼吸與正常之血壓、心跳,與腦死並不相同。 二、死亡應採心肺死說還是腦死說? (一)我國學界與實務界之看法 以台灣學說而言,大多數學者仍以心肺功能停止說或是綜合判斷說(三徵候說)作 為死亡認定之標準,腦死僅在以捐贈器官為目的的情形下始有適用。少數見解則 主張應採腦波停止說或是腦死說。 至於實務見解過去向來未明確針對死亡定義,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692 號判決是近年來最高法院明白認為死亡應採「腦波停止說(即腦死說)」的判決。 (二)德國學說界之通說─採腦死說 刑法上,將死亡的定義向前推移至腦死的看法,由於有醫學專業知識的背書,越 趨有說服力。 到目前為止,德國刑法學界的多數說與通說認為,德國器官移植法第3條第2項關 於全腦死的概念,不僅於摘除人體器官時有適用,即使是刑法上也應採全腦死為 死亡之定義。 然而,受到 1992 年艾朗根胎兒案(Erlanger-Baby-Fall)之衝擊, 德國對於腦死說之看法並非沒有批判之聲。首先,腦死說於倫理上與一般民眾之 心理感受上受到質疑,蓋人們對腦死的印象是將還未真正「死透」的人提前宣告 死亡,以便摘取較新鮮的器官用以移植,此無疑是一種從功利計算的觀點認為人 的價值有高低區分,而腦死之人應該為他人生命做出犧牲。 此外,從基本法保護生命權的觀點出發,應包含「僅是生物學上存活的的器官整 體」 ,腦死說是藉由概念操控的方式來縮減對生命的保護,一旦通過腦死時點, 即使病人生理上「活著」 ,醫師亦無繼續醫療之義務,此與基本法之理念不合。 三、瀕死過程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 臨床醫學對於死亡之觀察發現,大多數的死亡(除暴死或驟死之外)是一種逐步形 成的過程,死亡到來之前會經歷一段瀕死期,緊接著始進入安息。 從法律的觀點 而言,無論是心臟死或腦死,也必須從「死亡是一種過程」的觀點出發,才不會 與醫學知識脫鉤。因此,在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之認定上,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被 害人瞬間驟死,固然可以認定死亡結果發生。但行為人的行為已使被害人達到生 命的不歸點,亦即進入瀕死期而無繼續存活之可能時,即使被害人心跳尚未完全 停止,或是身體器官功能或細胞尚未完全死亡,仍應認為死亡結果已經出現。 一、腦死除了在器官移植領域有其適用外,應擴張到刑法上做為死亡定義之一種。 質言之,刑法上之死亡應有兩種情形:(1)心跳、呼吸功能呈現不可逆的停止與中 樞神經功能停止。(2)全腦功能呈現不可逆的停止。理由在於將生命進入毫無挽救 機會的不可逆點認定為死亡時點,並非對生命保護的縮減,反而是擴大。蓋於區分 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情形,只要被害人已達腦死狀態,即應認定行為人已達殺人 既遂,無須等待被害人心跳完全停止才認定為死亡。 二、醫療領域中,從腦死時點之後,醫師即可解除其醫療義務。因而應將我國的腦 幹死概念與腦死判定程序嚴謹化至全腦死之程度,否則,由醫師獨斷或草率認定為 腦死,萬一發生誤判,不僅剝奪病人接受治療之機會,更可能因而扼殺具甦醒可能 性之人的生命。 三、判定腦死至心臟死之間,還會有一段時間,若於認定腦死後、心臟尚未完全停 止前,就予以殮葬、掩埋與火化,或予以任意切割、毀損或侵害,應成立刑法第247 條的損壞或侮辱屍體罪。 -- 除非是死透之人,否則腦死也只是瀕死而已…… 在瀕死之人身上沒有任何處置就活生生摘取器官的話,此人神識若未離身體的話, 一定是痛苦不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244.246
hallcom:隨喜 功德無量 08/03 23:41
※ 編輯: ilanese 來自: 61.216.244.246 (08/03 23:42)
skypons:贊同! 08/03 23:43
markto:"人們對腦死的印象是將還未真正「死透」的人提前宣告死亡" 08/03 23:55
markto:這句話是王教授,說明德國人民質疑之處,並非王教授意見 08/03 23:56
markto:另,因我國刑法上仍死亡採心臟停止說,因此王教授認為 08/03 23:57
markto:若學德國採腦幹死有點過早,此篇亦看出王教授想採全腦死 08/03 23:58
markto:但因為,我國立法時,留德派學者占多數,而立委又幾乎不懂 08/03 23:59
markto:只得交由學者主導,因此目前我國腦死則採腦幹死,關於這點 08/04 00:00
markto:個人也覺得有點過早,應如同王教授主張的"全腦死"較妥 08/04 00:01
markto:二、醫療領域中,從腦死時點之後,醫師即可解除其醫療義務 08/04 00:02
markto:幹死概念與腦死判定程序嚴謹化至全腦死之程度 08/04 00:02
markto:由此處可得知王教授的見解 08/04 00:04
markto:全腦死目前採行之國家包含歐洲各國,美國,加拿大,而採腦幹死 08/04 00:10
markto:只有德國,為何我國要像德國殖民地一樣跟隨著,而不跟隨多數 08/04 00:10
markto:這點幾乎是所有法律人的痛,許多教授在說理時幾乎不論證 08/04 00:12
markto:只給你一句"德國也這樣",宜蘭大無心觸動到法律人心中的痛了 08/04 00:13
markto:在下早已簽過器捐,但也想體驗瀕死經驗,因此也不希望在下只 08/04 00:23
markto:腦幹死時,就貿然把在下切了,起碼等到"全腦死"時,無瀕死希望 08/04 00:24
markto:時在切吧,但在目前排隊等待器官滿載的情形下,想必很難通過 08/04 00:26
markto:因為此篇文章是純刑法上的論罪,因此最後一段教授的論罪 08/04 00:36
markto:是根據我國目前刑法上的心臟死做認定,才得出這樣的結果 08/04 00:36
markto:至於跟目前主題比較有關的應該是倒數第2段,教授認為除非採 08/04 00:38
markto:全腦死,否則仍可能因而扼殺具甦醒可能,言下之意則是 08/04 00:38
markto:若採全腦死,則不致有此可能,蓋已確認全腦功能不可逆的喪失 08/04 00:40
jiaruey:我則認為,心臟死才是沒死透,許多瀕死過來的人都是心臟死 08/04 12:37
jiaruey:而腦死至今仍無瀕死的例子,而且心臟死後醫生大多不會在做 08/04 12:37
jiaruey:腦死判定,況且腦死之人的心跳及呼吸全是靠機器維持 08/04 12:39
jiaruey:所以腦死之人可以猜測如果移除設備後,肯定也會心臟死 08/04 12:40
jiaruey:而心臟死之人,並無證據證明一定已經腦死了 08/04 12:40
jiaruey:以人體構造來說,通常是心跳停止,造成血液停止供應到腦部 08/04 12:42
jiaruey:於是才造成腦死現象,小弟親耳聽台北聯合醫院內科主任說過 08/04 12:43
jiaruey:現在的醫學技術,只要家屬不放棄急救,仍有辦法可讓你見到 08/04 12:44
jiaruey:心跳及呼吸的現象的,如此看來,腦死反而比較像"死透" 08/04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