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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uddha 看板 #1LgHuzaz ] 作者: yctsai (四聖諦之集與滅) 看板: Buddha 標題: [閱讀][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一章 第三節 時間: Fri Jul 17 23:24:31 2015 第一章 有關結集的種種問題 印順導師 第三節 結集與結集的傳說  第一項 結集的實際情形   「第一結集」與「第二結集」,近代學者或有不同的意見,然現存的原始佛教聖典, 曾經佛 弟子的結集,是確實的。結集sam!gi^ti是等誦、合誦的意思。古代結集的實際情 形,是:   一、結集的形式,是僧伽會議:結集是等誦、合誦,這不是個人或三二人的私自纂輯 ,而是 多數比丘──僧伽的共同結集。佛教界的慣例,凡僧伽的任何大事,是經大眾的 如法會議(羯磨 [P15] ﹚而定的。上座在大眾中上坐(如大會的當然主席)。舉行會議 ,通例請能處理僧事的一人任羯 磨;等於在大會中,推請一位會議的主持人。如傳說的 「五百結集」,推請阿難A^nanda集 出經藏,優波離Upa^li集出律藏。阿難與優波離,就 是當時集經、集律的主持者。對於法律 的論究,佛教一向是採取問答式的(1)。所以結集 時,由上座發問,主持結集者誦出,再經大眾審 定。結集的僧伽大會,是在這樣的情況 下進行的。   二、結集的過程,大致要經三個階段:1.誦出:古代的結集,不可設想為現代的編集 。在當 時,並沒有書寫記錄作依據。一切佛法的結集,全由聖弟子,就其記憶所及而誦 (誦是闇誦、背 誦,與讀不同)出來的。據傳說,最初的結集,是由阿難與優波離分別 誦出的。阿難與優波離, 被傳說為當時的憶持權威;如阿難稱「多聞第一」,優波離稱 「持律第一」。實際上,應有在會 的聖弟子們,提貢資料,不過要由會議的主持者,向 大眾宣誦而已。   2.共同審定:向眾誦出,還不能說是結集(合誦)。將誦出的文句,經在會大眾的共 同審定 ,認為是佛說,是佛法。這樣的經過共同審定,等於全體的共同誦出,這才名為 結集。大會的共 同審定,如『摩訶僧祇律』卷三三(大正二二.四九一中)說:    「阿難言:諸長老!若使我集者,如法者隨喜,不如法者應遮。若不相應,應遮, 勿見尊 重而不遮。是義非義,願見告示!眾皆言:長老阿難!汝但集法藏,如法者隨喜 ,非法者 [P16] 臨時當知」。   這一傳說,最足以說明結集時的實際情形。結集,決非主持者宣誦了事,而要經大眾 同意的 。佛制的一般通例:同意者默然隨喜(默認);不同意的,起來提出異議。所以 『僧祇律』所說 ,符合這合議的情形。上座部系Sthavira的傳說,對於經律結集的主持 者,賦與更大的 權威。如銅鍱部Ta^mras/a^t!i^ya、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 Dharmagupta 的廣律,但說公推結集(誦出)(2)。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誦 律』,分 別問五百比丘,五百比丘一一的回答:「我亦如是知,如阿難所說」(3)。『根 本說一切有部毘奈 耶雜事』,經當事人一一的證實,然後以「我已結集世尊所說經教, 於同梵行處無有違逆,亦無 訶厭,是故當知此經是佛真教」作結(4)。有同意而沒有任何 異議,實不如大眾部Maha^sa^m!ghika 所說的公正翔實!   3.編成次第:在傳說中,誦出的經與律,再為編集:集經為「四阿含」;集律為「二 部毘尼 」、「犍度」等。誦出又繼以編集為部類次第,確是一項必要的工作。結集是經 大眾的審定,如 不為部類與次第的編集,等到大會一散,試問結集的成果何在?誰能證 明其為曾經共同審定的呢 !所以,結集成什麼部類,這裏姑且不談,而要編成次第,是 絕對必要的。古代結集的編為次第 ,如『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0‧七七二下) 說: [P17] 「結集者為令聖教久住,結嗢!5婗南頌,隨其所應,次第安布」。   「結嗢!5婗南頌」,「次第安布」,如『分別功德論』卷一(大正二五‧三二中)說 :    「撰三藏訖,錄十經為一偈。所以爾者,為將來誦習者,懼其忘誤,見名憶本,思 惟自悟 ,故以十經為一偈也」。   「錄十經為一偈」,就是「結嗢!5婗南頌」。這是將經文編為次第,然後將十經的經 名,順次 編為一偈。這樣,能憶持「錄偈」,就不容易忘失,而達到「聖教久住」的目 的。集經的「錄偈 」,雖或者懷疑其是否古法,然就現存經律來看,越是古典的,就越 是有的,使我們深信其淵源 的古老。一直到西元四世紀,說一切有部與經部 Su^trava^din辯論,簡別契經的真偽時,還 以原始的偈頌來證明。如『順正理論』卷四 (大正二九‧三五二下)說:    「彼(經部)謂此經非入結集,越總頌故。如說製造順別處經,立為異品」。 「( 有部反破)若爾,便應棄捨一切違自部執聖教契經。如說製造二種空經,立為異品, 亦 越總頌。如是等類,互相非撥」。   經部以「越總頌」為理由,指說一切有部某些契經,為「非入結集」──非當初結 集所有 的。說一切有部反難:二種空經(小空、大空),也是在總頌以外的,難道可說 是經部製造的嗎 ?在那時候,古傳的總頌,彼此都是承認的。有些出總頌以外,而在部 派的範圍內,認為是佛說 [P18] 的,就立為異品而附於總頌。說一切有部與經部共許的 總頌,是否為原始結集的「錄偈」,當然 還可以討論。但由此可以推見,結集必分為部 類,編成次第,又結為嗢!5婗南頌以便憶持的。   三、結集成的經律,賴專業持誦而保存:這是結集以後的事,但是為了憶持所結集的 經律而 形成。結集成的經(法)律,分為部類,編成次第,但還是存在於心念口誦之中 。為了保持經律 的部類、次第、文句,不致忘失錯亂,所以佛教多讚歎持誦。一般人只 能少分學習,不容易全部 憶持,於是佛教界有專業持誦的人才。憶持經法的,名「多聞 者」Bahussuta,或稱「誦 經者」sutra^ntika;憶持戒律的,名「持律者」vinayadhara 。如『中阿含經』的 『真人經』,說到「誦經、持律、學阿毘曇」(5)。『中部』『善士 經』,就分別為「多聞者」、 「持律者」、「論法者」(6)。誦經與持律者的分工,為了 憶持不忘(文與義)。在漢譯中,每泛 稱經師(7)、律師。來中國傳譯經律的大德,能持 誦一部廣律,或一部兩部「阿含經」,就很難得 了!結集所成的經律,就虧了他們而流 傳下來。所以『分別功德論』卷二(大正二五‧三四下)讚歎 說:    「頌云:上者持三藏,其次四阿含,或能受律藏,即是如來寶」。    註【5-001】問答阿毘達磨,如『中部』(三二)『牛角林大經』(南傳九.三八一)。 問答毘陀羅,如『中部』(四 三)『毘陀羅大經』,(四四)『毘陀羅小經』(南傳一 0‧一一──三0)。 [P19] 註【5-002】『銅鍱律』(銅鍱部廣律的簡稱)「小品」(南傳四‧四三0)。『彌沙塞 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 二二‧一九一上)。『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 六八中)。 註【5-003】『十誦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上)。 註【5-00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七上)。 註【5-005】『中阿含經』卷二一(大正一‧五六一中)。 註【5-006】『中部』(一一三)『善士經』(南傳一一下.二二──二四)。 註【5-007】經師,或譯為「誦持修多羅者」,如『阿毘曇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八‧ 六上)。     第二項 不斷的傳誦與結集   當佛滅第一夏,王舍城Ra^jagr!ha舉行「五百結集」,一切經律都已結集完成。這一 傳 統的傳說,模糊了結集的真實情況;不正確的解說,不必要的論諍,都從此而滋長起 來。如佛教 有種種的結集傳說,但為這一傳統意見所影響,於是對傳說的不同結集,都 推想為考定與校正, 維持或恢復固有的經律形態。又如在佛法流傳中,部派間雖有公認 的經律,而內容卻大有出入。 每一部派,都以自宗傳誦的經律為原始結集;彼此既有出 入,就不免引起誰真誰偽的論諍。這早 是大乘佛法隆盛以前的情形。如上項所引,經部 Su^trava^din與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P20] ,就有入結集、不入結集的論諍。 大抵經律較為詳備的部派,總是怪別部刪除了。如說 跋耆子Vajjiputta比丘「大結集」 ,捨棄毘奈耶的波利婆羅Pariva^ra,及阿毘達磨 論Abhidhamma等(1)。另一方面,卻說 長老比丘,「抄治我律,開張增廣」(2),也就是增 多了。自宗所不誦的,就說對方「製 造安置阿笈摩中」(3)。維護自宗所誦的,就說對方誹謗;不 但不是製造增益,反而「有 如是等無量契經,皆於今時隱沒不現,本所結集,多分凋零」(4)。相 互的評破,都受了 傳統的意見──最初五百結集,就一切完成了的影響。其實,經律是在不斷結 集中成立 的。   經律的不斷結集,經律自身,就充分的說明。『銅鍱律』有明白的記錄,如「大品」 「自恣 犍度」(南傳三.二九八)說:    「自恣日,比丘等說法,誦經者結集經,持律者抉擇律,論法者相對論法」。   在分配房舍時,讓不同專長的比丘,分類的共住一處(漢譯律部也有此說),如「經 分別」 (南傳一.二六八)說:    「比丘中之誦經者,相互誦經,彼等共住一處。持律者相互抉擇律,彼等同住一處 。論法 者相互論法,彼等共住一處」。   上面說到,由於經律的結集,引起誦經者suttantika與持律者vinayadhara的 [P21] 分工。「誦持修多羅者」,不但誦持已經結集的,還繼續結集傳誦的契經。持律者對於律 的抉擇 (分別、解說),也是這樣。這都不是個人的,而是持經者與持律者,於自恣日 等,大眾共會的 時候,共同結集,共同論究。經、律、論,就在這誦經者,持律者,論 法者的不斷結集,不斷抉 擇,不斷論究下,逐漸完成。   這裏,應注意到法──經與律的不同特性。經法是義理的,重在內心的熏修;律是制 度的, 重在身語的實行。經與律的不同,影響了經師與律師的風格。如律,「波羅提木 叉」Pra^timoks!a ,在半月半月誦說中;僧團的行法,在日常實行中。所以持律者的任 務,不是廣集,而是 就當前所實行的,作嚴密的分別抉擇。如有違犯的,予以判決、處 分。如有新事件,就依據固有 的律制,而作新的論定,以維護僧團的統一。「若佛所不 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如 佛所教,應謹學之」(5)!這一決定,正代表了持 律者,富於保守的工作態度。所以在經律中,只 說「持律者抉擇律」,而沒有說結集律 。但持法者卻不盡相同,因為佛說的教法,廣泛的傳誦於 僧團及民間。佛涅槃後,已經 結集的經法,要持誦不忘;新傳來的經法,要共同來論定、結集。 所以說:「持經者結 集經」。而對於法的分別抉擇,另成「論法者」一流(這是後來別立「論藏 」的原因) 。由於經(法)與律的特性不同,持經者與持律者的態度也不同。持律者富於保守性 , 而持經者富於流動性。這一根本的不同,深深的影響了未來的佛教。 [P22]   不斷傳誦出來,不斷結集的另一重要文證,是「四大廣說」,或譯為「四大廣演」、 「四大 教法」、「四大處」。這是對於新傳來的教說,勘辨真偽,作為應取應捨的結集 準繩。「大說」 、「廣說」,就是大眾共同論究,也就是結集的意思。「四大教說」, 是各部派經律所共傳的: 集入「增壹阿含」的、有銅鍱部、大眾部Maha^sa^m!ghika、說 一切有部(6)。集入「長阿含」 的,有銅鍱部、法藏部Dharmaguptaka(7)。集錄於律部的 ,有說一切有部、雪山部Haimavata (8)。總之,「四大廣說」是各部派經律所共傳的。   上座部Sthavira系統的,現存各部經律,雖傳譯略有出入,大體終歸一致。如『長阿 含經』卷三『遊行經』(大正一.一七下)說:    「若有比丘作如是言:諸賢!我於彼村、彼城、彼國,躬從佛聞,躬受(是法)是 律是教 。從其聞者,不應不信,亦不應毀。當依諸經推其虛實,依律依法究其本末。若 其所言, 非經、非律、非法,當語彼言:佛不說此,汝謬受耶!所以然者,我依諸經、 依律、依法 ,汝先所言,與法相違。賢士!汝莫受持,莫為人說,當捐捨之!若其所言 ,依經、依律 、依法者,當語彼言:汝所言是真佛所說。所以然者,我依諸經、依律、 依法,汝先所言 ,與法相應。賢士!汝當受持,廣為人說,慎勿捐捨!此為第一大教法 也」。   其餘的三大教法,都與上一樣,只是來源不同。第一「從佛聞」;第二從「和合眾僧 多聞耆 [P23] 舊」邊聞;第三從「眾多比丘持法、持律、持律儀者」(9)邊聞;第四從「 一比丘持法、持律、持 律儀者」聞。這四者,是佛、僧伽、多數比丘、一比丘。從這四 處而傳來的經律,大家不應該輕 信,也不要隨意誹毀。要「依經、依律、依法」(10)─ ─本著固有的經與律,而予以查考。本著佛 說的法(義理),來推求他是否與法相應。 這樣的詳加論究,結論是:與經律(文句)相合,與 法(義理)相合的,讚為真佛法, 應該受持;否則就應棄捨他。這一取捨──承受或不承受的標 準,實就是一般所說的「 佛語具三相」:一、修多羅相應;二、不越(或作顯現)毘尼;三、不 違法性。說一切 有部所傳,開合不同:判決為非佛說的,名「四大黑說」(迦盧漚波提舍);是 佛說的 ,名「四大白說」(摩訶漚波提舍)。這四大(黑說、白)說,經中傳為佛將涅槃時說, 編入「增壹阿含」。律部中,載於「七百結集」下。這充分表明了,這是原始結集以後 ,七百結 集前後,佛教界對於新傳來的經律,審定而取去的準繩。   「四大廣說」,在上座部系經律中,是四處來的傳說,依經、依律;或依經、依律、 依法來 審定。大眾部所傳,如『增壹阿含經』所說的,雖也說到東南西北傳來,而重在 「契經、律、阿 毘曇、戒」──四者。對於共同論究審定,也說得極明確:「當取彼比 丘(所說),而共論議,案 法共論」。案法共論,審定取去的準繩是:大分為二類:「 與契經相應,律、法相應者,便受持 之。設不與契經、律、阿毘曇相應者,當報彼人作 是語:卿當知之,此非如來所說;然卿所說者 [P24] ,非正經之本」。這一分別,與上 座部的經律所說,是一樣的。次約四方傳來作分別的說明,不 與經律相應的,分為三類 :一、不與戒行相應的,這是「非如來之藏」,應捨去。二、不與義相 應的,應捨去; 與義相應的,「當取彼義,勿受經本」。三、是否與義相應,不能明了,那就以 戒行來 決定。如與戒行相應,是可以承受的。此外第四是:與經、律、阿毘曇、戒行相應,與義 也相應的,便讚歎為「真是如來所說」(11)。對於新傳來的經律,『增壹阿含經』所說 ,不拘於固 有的經、律、阿毘曇──三藏(文句),而重視義理,尤其重視戒行,也就 是重視法與律的實質。   佛涅槃後,佛教界到處傳誦佛說。由誦經者結集經,持律者抉擇律,論法者論究法, 經律( 論)才逐漸形成。在「四阿含」及「律部」原型凝定,為教界所公認後,仍不斷 的傳誦,於是部 派的聖典,呈現了組織的,內容的,文句的種種差別。經與律,是經不 斷的結集而完成的,並非 如傳說的那樣,最初結集就一切完成了。    註【6-001】『島史』(南傳六0.三四)。 註【6-002】『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中)。 註【6-003】『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大正二九.三五二下)。 註【6-00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六(大正二九,六0五上)。 註【6-00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 [P25] 註【6-006】『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增壹阿含經』卷 二0(大正二‧六五二中──六五 二下)。『毘尼母經』卷四所引(大正二四‧八二0 中)。 註【6-007】『長部』(一六)『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0二)。『長阿含 經』卷三(大正一‧一七中──一 八上)。 註【6-008】『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 伽』卷六(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五九八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 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三九0中)。『毘尼母 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 ─八二0上)。 註【6-009】「持律儀者」,『長部』『大般涅槃經』作「持摩夷」Ma^tika^,就是「持 母者」,指與律有關的摩 夷。 註【6-010】『長部』但作經、律;『長阿含經』於經、律外,別說「依法」,約義理說 。 註【6-011】上來並見『增壹阿含經』卷二0(大正二‧六五二中──下)。     第三項 佛教界公認的兩大結集   佛教的結集傳說,是非常多的。其中,「第一結集」──「王舍Ra^jagr!ha結集」或 「 五百結集」,「第二結集」──「毘舍離」Vais/a^li^結集」或「七百結集」,是佛 教界公認的 [P26] 結集。種種的結集傳說,雖有傳說的成分,但都有某種事實在內,只 是傳說得有些不實而已。公 認的二大結集,為一切部派所公認,也就是部派未分以前的 結集傳說。不為教界公認的結集傳說 ,無論怎麼說,都只是一部一派的結集事跡。兩大 公認的結集,原本是僧團中重律(重事相的) 學團所傳述的。如『僧祇律』、『銅鍱律 』、『五分律』、『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律 雜事』、『毘尼摩得勒伽』、『 毘尼母經』(1),都有這二次結集的傳述。依此律家的傳述,而見 於後代史傳的,如『島 史』、『大史』、『善見毘婆沙律』、『大唐西域記』等(2)。其中「第一 結集」,尤為 教界所重視。所以,或結合於「涅槃譬喻」,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 『佛 般泥洹經』、『般泥洹經』(3)。或結合於「阿育王」As/oka譬喻」,如『阿育王傳』 (4) 等。或引述於經論中,如『增壹阿含經』序,『分別功德論』、『大智度論』(5)。 也有自成部帙 的,如『迦葉結經』,『撰集三藏及雜藏傳』(6)。   傳說的兩大結集,不僅是法與律──經與律的結集,更含有僧團內歧見的消除,歸於 和合的 部分。如「第一結集」時,大迦葉Maha^ka^s/yapa與阿難A^nanda間的嚴重論諍; 大 迦葉與富蘭那Pura^n!a間的歧見。「第二結集」時,東西方的對立,以受取金銀為主 的十 事異議。事實上,結集與歧見,是有關聯性的。佛陀入涅槃後,維持佛教的和合以 求開展,應為 佛弟子心中的首要任務。結集成公認的法律,以免引起諍論;消除歧見以 謀和合,更需要結集。 [P27] 誦經者結集經,持律者結集律,都是共同論究,以確定佛 陀的法義與律行的真意,而免僧團的分 化。如『長阿含經』的『眾集經』,說到結集的 動機,就是為了看到異學的諍訟分裂,而主張「 我等今者宜集法律,以防諍訟,使梵行 久立,多所饒益」(7)。這兩大結集,為持律者所傳,所以 有關結集的緣起,只提到有關 戒律部分。如上所引的「四大教法」,明顯表示了,當時佛教界的 經法多歧,也有賴於 「案法共論」,和合誦出。   關於歧見部分,實為部派分裂的遠源,應另為討論。結集的內容部分,每一律典,所 說都不 盡相同。研究起來,那是部派佛教,將自部經律的部類與內容,作為原始結集, 而敘述於「五百 結集」的傳說中。當時的結集內容,應從經律結集的研究中去說明。在 這裏,沒有論究部派不同 傳說的必要;現在要說的,是:   一、兩大結集傳說略述:1.「王舍結集」:在佛滅第一年夏,大迦葉發起召開王舍城 的結集 大會。起初,大迦葉率領大眾,從王舍城到拘尸那Kus/inagara,主持佛般涅槃後 的荼毘 大典。大迦葉發見僧團內部,有不遵規定,自由行動的傾向,於是發起結集的法 會。結集的地點 ,在王舍城外的七葉巖Saptaparn!a-guha^。參加結集的,有五百比丘 (8)。一直追隨佛陀 ,直到佛般涅槃,侍佛二十五年的阿難,幾乎被棄於結集大會以外。 等到參加結集,又被大迦葉 眾舉發種種的過失。主要為對佛陀的侍奉不周問題,對女人 的態度問題,對小小戒的存廢問題。 [P28] 阿難在大眾中,尊重僧伽,表示懺悔,而維 持了教團的和合。當時,阿難誦出法──經,優波離 Upa^li誦出律,在安居期中,完成 了那一次的結集。   2.「毘舍離結集」:佛滅一百年,佛教界發生嚴重的論諍。持律者耶舍Yas/a,在毘 舍離遊行,見當地的跋耆Vr!ji比丘,在布薩日,接受信眾金銀的布施。耶舍以為非法, 提 出異議,因而受到毘舍離比丘的擯逐。據上座部Sthavira系各律所說,當時跋耆比丘 的 非法,共有十事;但受取金銀,仍看作引起紛爭的主因。耶舍到了西方,首先得到波 利邑Pa^rikha^ 比丘的支持。於是邀集同道,得三菩伽(Sam!bhoga即商那和修)的贊同 。又全力爭取 薩寒若Sahaja^ti國離婆多Revata的支持。然後集合了七百比丘,東下毘舍 離。在傳說中 ,東方跋耆比丘,也西上爭取離婆多的支持,但沒有成功,這是決定東西 雙方未來成敗的關鍵所 在!集會在毘舍離。由於西方來的有七百眾,當地的東方比丘, 當然更多;不便於共論,這才由 雙方各推代表四人,舉行會議。結果,東方的受取金銀 等十事,一一被論證為非法;僧團又恢復 了一時的和合。這是一項嚴重事件,關涉得非 常廣。從發生到解決,怕不是短期──一年或數月 的事。   二、二大結集的歷史性:「七百結集」,雖然學者間意見不一,而作為歷史性的真實 事件, 大致為學者所肯認(9)。而「五百結集」,或視為託古的傳說,產生於第二結集時 代(10)。這在不屬 [P29] 於佛教的西方學者,支離割裂,原是不足深怪的!對於這一問 題,大家都會同意,這是律家的古 老傳說。是律家的傳說,所以說到當時的僧伽內部, 王舍大會中的歧見,毘舍離大會的糾紛,都 只說到律行,而沒有說到經法。從這一意義 去看,就發見「王舍結集」,雖被傳說為法(經)與 律(或加論)的結集;而毘舍離的 「七百結集」,已是「論法毘尼」(11),或稱之為「七百結集律 藏」(12)。「七百結集 」時代,法與律已經結集存在,所以是論法毘尼。七百結集自身,說明這一 大會的主要 目的,並沒有結集法與律的意圖。這是律家的傳說,重於律行,原始根據為毘尼的摩 呾 理迦(13)。偏重或強調律行,可說是事理的常態。以律家的傳說,而敘述法與律的結集, 更顯得 「王舍結集」的可以信賴。這是傳說,在不斷的傳說中,自不免有所增益,或次 第倒亂,而形成 部派間的傳說紛歧,不宜因此而為全部的懷疑。佛陀涅槃了,為了強固 僧團的思想,行為與制度 ,免陷於分崩離析,發起經與律的結集,實為佛教界一等大事 !這是事理所應有與必有的,我們 沒有任何理由,任何反證,足以證明「王舍結集」為 捏造的!   或者以為:「小品」的「五百犍度」,預想『大般涅槃經』的存在;而『大般涅槃經 』(同 『長阿含經』『遊行經』),卻沒有說到王舍城的結集,因而推為後起的傳說。 或者依據漢譯的 『般泥洹經』等,明確的說到王舍城結集,以證明「王舍結集」的可信 (14)。這都似乎過分重視文 記,而忽略傳說自身。佛的大涅槃,王舍城聖弟子的結集, 事實儘管相啣接,而傳說卻不妨獨立 [P30] 。以佛涅槃事為依據的傳說(起初是片段的 傳說),經師結集為完整的『大般涅槃經』。以王舍 結集為依據的傳說,律師簡要的集 錄於「毘尼摩呾理迦」;比『大般涅槃經』的集成,時間還要 早些。「犍度」部的結集 傳說,都是與涅槃無關的。後來,西北方的律師,將大涅槃事,集錄在 律部中。持律者 所傳的「大涅槃譬喻」,見於『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雜事』的「大 涅槃譬 喻」,就與王舍城的結集相啣接(15)。同樣的,「王舍結集」本來不是經師所傳的;而流 傳 於北方,西域,傳譯於我國的『佛般泥洹經』、『般泥洹經』,也與「王舍結集」聯 結起來(16)。 所以,佛涅槃與「王舍結集」,本由經師、律師,分別集成。『大般涅槃 經』沒有說到「王舍結 集」,決不能因此而懷疑「王舍結集」的真實性。   王舍與毘舍離大會,是持律者的傳說。依律典明文,王舍大會有法與律的結集,而毘 舍離大 會,只是非法惡行的共論否定。銅鍱部律,在「五百犍度」、「七百犍度」末, 都以「律之結集 」作結,更表示了持律者偏重的口吻。持律者對王舍及毘舍離大會的傳 說,重點在僧團內部歧見 的消除,以維護僧團的和合統一。但在持律者的傳說中,對於 這二次大會,在結集方面,都賦與 同樣的意義。如『四分律』稱之為「集法毘尼五百人 」、「七百集法毘尼」。摩訶僧祇律作「五 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根本 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作「五百結集事」、「七百 結集事」。『毘尼母經』作「五百 比丘集法藏」、「七百比丘集法藏」。『大史』也作「第一結 [P31] 集」、「第二結集 」。這是值得深思的事!律典明文,專重於僧伽內部歧見的消除;而持律者, 幾乎一致 的表示:毘舍離大會,與王舍城大會一樣,是法與律的結集。所以毘舍離大會的實際情 形,在解息諍論以後,應曾進行經與律的結集。這在錫蘭的『島史』(17)中,就曾這樣的 明說了。   從經律的結集來說,部派所傳的經律,雖有多少不同,然從同處而論,在部派未分以 前,確 有經律為佛教界所公認。應有僧伽的結集大會,共同論定,這才具有權威的約束 力,能為佛教界 所公認。王舍城與毘舍離的兩次集會,就是公認的結集大會。從經律自 身去研究,經律的誦出與 編審,是不止一次的,不斷集出的。不斷集出的經律,應有兩 大階段。第一階段完成的,經與律 都分為長行與偈頌。經部的長行,是「相應修多羅」 ;偈頌是「祇夜」(八眾)。律部的長行, 是稱為「修多羅」的「波羅提木叉」(戒經 );偈頌是「隨順行法」(分二部)。經與律的結集 過程,在部類的組織上,有著相同 的情形。經不斷的傳誦結集,到第二階段,完成的經律部類, 是這樣:經部,將當時所 有的部類──「 九分教」,以長行為主的,集為「四部」;偈頌部分, 是雜說。律部, 「波羅提木叉」,已完成「經分別」。而偈頌部分,已成為三部,傾向於不同事 項的類 集(犍度部由此而集成)。這是部派未分以前的經律部類,為一切部派所公認。經律集成 的二大階段,與傳說的兩大結集相合。從原始佛教聖典集成史的研究中,深信「王舍結 集」、「 毘舍離結集」,有著歷史的真實性。雖然真實的歷史,已與某些傳說相結合, 而有點迷離不明。 [P32]   經律結集的兩大階段,集成的種種部類,將在下面去分別論究。這一結論,如研究而 大體正 確的話,那末經律的成立過程,與公認的兩大結集傳說,可說完全契合。至於部 派分化以後的經 律結集,當然就是那些不為佛教界公認的不同的結集傳說了!    註【7-001】『摩訶僧祇律』卷三二、三三(大正二二‧四八九下──四九三下)。『銅 鍱律』「小品」的「五百犍度」 、「七百犍度」(南傳四‧四二六──四六0)。『彌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五百集法」、「七百 集法」(大正二二‧一九0中──一 九四中)。『四分律』卷五四「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 」(大正二二‧九 六六上──九七一下)。『十誦律』卷六0、六一「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七百 比丘結集滅惡法品」(大正二三.四四五下──四五六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 事』卷三九、四0 (大正二四‧四0二下──四一四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 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中──下)。『 毘尼母經』卷三、四(大正二四‧八一七中─ ─八一九下)。 註【7-002】『島史』(南傳六0‧二五──三0)。『大史』(南傳六0‧一六三── 一七三)。 『善見毘婆沙律』卷一 (大正二四‧六七三中──六七八上)。『大唐西域 記』卷九(大正五一‧九二二中──九二三上);又卷七( 大正五一‧九0九中)。 註【7-00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二下)。『佛般泥 洹經』卷下(大正一.一七五上 ──下)。『般泥洹經』卷下(大正一‧一九0下── 一九一上)。 [P33] 註【7-004】『阿育王傳』卷四(大正五0‧一一二中──一一四上)。『阿育王經』卷 六(大正五0‧一五0中──一五二 下)。 註【7-005】『增壹阿含經』卷一(大正二‧五四九中──五五0下)。『分別功德論』 卷一(大正二五‧三0上──三二 下)。『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六七上──七 0上)。 註【7-006】『迦葉結經』(大正四九‧四中──七上)。『撰集三藏及雜藏傳』(大正 四九‧一上──四上)。 註【7-007】『長阿含經』卷八(大正一‧四九下)。 註【7-008】或作千比丘,如『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六七下);『大唐西域記』 卷九(大正五一‧九二二中」或 作八十千眾,如『撰集三藏及雜藏傳』(大正四九‧一 下)。 註【7-009】參照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五七二──五七五)。 註【7-010】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所引(五五八──五六0)。 註【7-011】『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七一下)。 註【7-012】『摩訶僧祇律』卷三三(大正二二.四九三下)。 註【7-013】『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中──下)。 註【7-014】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所引「五五八──五六一)。 註【7-015】『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六──四0(大正二四‧三八四中── 四0八下)。 註【7-016】『佛般泥洹經』卷下(大正一.一七五上──下)。『般泥洹經』卷下(大 正一.一九0下──一九一上)。 [P34] 註【7-017】『島史』(南傳六0.三三──三四)。 -- 彼多聞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今寧以熾然鐵槍以貫其目,不以眼識取於色相,墮三惡趣, 長夜受苦。我從今日當正思惟:「觀眼無常、有為、心緣生法,若色、眼識、眼觸、眼觸 因緣生受,內覺若苦、若樂、不苦不樂,彼亦無常、有為、心緣生法。」』耳、鼻、舌、 身入處當如是學:『寧以鐵槍貫其身體,不以身識取於觸相及隨觸好故,墮三惡道。我從 今日當正思惟:「觀身無常、有為、心緣生法,若觸、身識、身觸、身觸因緣生受,內覺 若苦、若樂、不苦不樂,彼亦無常、有為、心緣生法。」』 (雜阿含241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01.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a/M.1437146685.A.93D.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ctsai (1.169.201.217), 07/17/2015 23: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