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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訂定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
之營運服務評鑑事宜,以加強督導聯營公車之營運管理,提升聯營公車之經
營績效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有關聯營公車之營運服務評鑑,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聯營公車:指行駛由本府交通局核定之市區汽車營運路線所屬公共汽車。
二 路線積分:本府交通局依各期評鑑總成績及同一評鑑項目之成績經連續
二期評鑑結果高於或低於前期平均分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所
給予之評分,以作為重新分配聯營公車營運路線,聯營公車
業者選擇營運路線先後次序之依據。
第三條 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應每半年辦理一次,並應將評鑑結果通知聯營公車業者
。
第四條 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 車輛及站場績效。
二 乘客服務水準。
三 配合本府交通局重要措施之辦理情形。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其評定基準,由本府交通局定之。
第五條 聯營公車之營運服務評鑑結果,分為評鑑項目之成績及評鑑總成績。
評鑑總成績,應區分為下列等第:
一 優等:總成績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 乙等:總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 丙等: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 丁等:總成績未達六十分。
第六條 評鑑總成績為優等之聯營公車業者,本府交通局應予公開表揚。
評鑑總成績為優等或甲等之聯營公車業者,本府交通局得增加其路線積分。
第七條 同一評鑑項目之成績經連續二期評鑑結果均高於前期平均分數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增加該聯營公車業者路線積分一分。
第八條 評鑑總成績為乙等以下之聯營公車業者,本府交通局得通知其限期改善,逾
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同一評鑑項目之成績經連續二期評鑑結果均低於前期平均分數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扣減該聯營公車業者路線積分一分。
第十條 路線積分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第十一條 聯營公車業者經依法撤銷或廢止營運路線經營權者,應依本府交通局指定期
限於三個月內讓出該營運路線。
第十二條 本府交通局重新分配聯營公車營運路線時,得依路線積分分數高低,訂定聯
營公車業者優先選擇營運路線之先後次序。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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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四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
、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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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指標評定基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客觀公正評鑑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特
訂定本基準。
二、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指標,分別為「車輛及場站績效指標」、「量化之乘
客服務水準指標」、「質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配合本局重要措施指標」等。
三、車輛及場站績效指標分為兩項區分指標,其評定基準如下:
(一)車齡比率指標 (A1):超出八年以上之車輛佔總車輛數之比值。
A1=各公司八年以上之舊車數量╱各公司總車輛數
(二)場站空間指標 (A2):場站空間扣分標準:每部大型車輛平均擁有之場站空間
以二十坪為標準;每部中型車輛平均擁有之場站空間以
十二坪為標準。
四、量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分為五項區分指標,其評定基準如下:
(一)發車準點性指標 (B1):實際發車時間較表定時間或尖離峰規定班距誤點五分
鐘以上之班次比率。
(二)過站不停比率指標 (B2):
1.B2=抽測過站不停次數╱總抽測樣本數
2.單月績分=稽查過站不停次數╱總回報稽查件數
3.單月績分=申訴過站不停次數╱每月總載客數 (萬)
(三)公車資訊服務設施指標 (B3):以路線號碼牌明顯度、行車人員號碼牌與車號
標示狀況、行車路線圖、上下車收費標示設備
、行車狀況顯示器、下車拉 (按)鈴設備、乘
客意見卡箱、驗票機裝設及故障情形、車廂張
貼免費申訴電話等九項,分別依五個等級 (最
高得五分、最低得一分或0分)透過抽樣,測
得其平均績點。
(四)環保品質指標 (B4):B4=車輛排放廢氣違規實際告發數╱總檢測車輛數件數
(五)行車肇事率指標 (B5):
1.B5=行車肇事扣分總和╱營運範圍內總行駛里程數 (百萬公里)
2.行車肇事點數之計算方式為:
a.擦撞每件扣一分 (即權數=1)。
b.輕傷每人再扣三分 (即權數=3)。
c.重傷每人再扣五分 (即權數=5)。
d.死亡每人再扣八分 (即權數=8)。
e.肇事逃逸每件再扣十分,視肇事型態輕重加倍扣分。
五、質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分為六項區分指標,其評定基準如下:
(一)駕駛員服務態度與儀容指標 (C1)。
(二)駕駛平穩性指標 (C2)。
(三)舒適與噪音指標 (C3)。
(四)駕駛員遵循路線指標 (C4)。
(五)駕駛員行車中吸煙、吃檳榔 (C5)。
(六)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C6)。
六、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重要措施指標分為四項區分指標,其評定基準如下:
(一)行車安全與管理指標 (D1)。
(二)行車稽查服務指標 (D2)。
(三)重大違規指標 (D3)。
(四)先進大眾運輸系統指標 (D4)。
七、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指標計分方式如附表一。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download.jsp?filename=P07D3005
-20040817-W00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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