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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令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路監運字第0971003226B號
訂定「市區、公路汽車及計程車客運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市區、公路汽車及計程車客運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一、 因應油價上漲,為降低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營運成本
,紓解運價上漲壓力,俾免造成社會大眾生活不便及負擔,爰辦理油價價差補貼作
業,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
三、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貼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市區、公路汽車客運業:
1、 補貼基準:
每公升柴油一般公路以行駛二.七公里計算;高速公路以行駛三.六公里計算,依
實際行駛情形換算油耗數予以補貼,計算公式如下:
(1) 一般路線:
每月補貼金額=每公升核定補貼金額 × 每月實際行駛里程數÷2.7公里
(2) 國道路線:
每月補貼金額=每公升核定補貼金額 ×〔(每月一般公路實際行駛路段里程
數÷2.7公里)+(每月高速公路路段實際行駛里程數÷3.6公里)〕
(3) 實際行駛里程數以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營運路線許可經營之班次及里程數計算
所得為上限。
(4) 每公升核定補貼金額=各月份政府核定之中油柴油價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核定之中油柴油價格+3元計。
2、 受理機關及應備具申請文件:
業者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備具上個月各行駛路線、班次、里程數等補貼清冊(如附件
)及購油證明、營運路線許可證、領款收據(並提供匯款帳號)等相關文件一式六
份,向下列受理審查機關申請:
(1) 市區汽車客運業:
由業者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審查。
(2) 公路汽車客運業:
由業者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受理申請
審查。
3、 請款核銷:
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檢據(並
提供匯款帳號)及相關申請文件,備文將審查結果報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核撥補貼款
匯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帳戶後轉撥業者帳戶。
4、 稽查方式:
(1) 由受理審查機關派員查核,每月至少二次。
(2) 業者申報或領受油價補貼金額若有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屬實,除將全數追
繳該路線已領受之補貼款外,並停止補貼。
(二) 計程車客運業:
1、 補貼條件:
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
),持經交通部同意使用之石油公司晶片儲值卡(一車一卡為限)加油者。
2、 補貼基準:
(1) 合於補貼條件之計程車,持晶片儲值卡加油時,由石油公司折抵加油費用。
(2) 補貼金額按月核給,計算公式如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至本要點發布實施日間,已調漲基本運價之計程
車客運業者:
每月補貼金額= (各月份政府核定之中油九五無鉛汽油油價-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核定之中油九五無鉛汽油油價)× 450公升。但以一千
七百五十五元為上限。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至本要點發布實施日,尚未調漲基本運價之計程
車客運業者:
每月補貼金額= (各月份政府核定之中油九五無鉛汽油油價-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核定之中油九五無鉛汽油油價+2)× 450公升。但以二
千六百五十五元為上限。
(3) 計程車每次加油折抵金額,依實際加油公升數計算,每公升折減四元,不足一
公升部分以一公升計算,不得要求全額折抵油價;且儲值金額不得兌換現金。
(4) 當月未使用完的補貼金額可累計延長使用。
(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後新領牌照或報停復駛之計程車,按其領照
或復駛月份開始核給補貼金額。
3、 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計程車客運業者接受油價補貼金額,應用於提供客運服務所需之油料使用,不得轉
讓、抵押、贈與、販售或作為其他私人用途。
4、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檢附行車執照正、影本資料,擇一石油公司申辦晶片儲值卡
,申辦地點、程序及相關作業,悉依石油公司規定辦理。
(2) 晶片儲值卡倘由計程車客運公司、行號統一請領者,應確實轉交所屬計程車駕
駛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所扣抵行為,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3) 補貼金額按月核給,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政府核定油價及補貼金額後當月內(
每月3日至次月2日間),持晶片儲值卡,至石油公司指定之處所辦理加值,不
得追溯前月補貼額度,但本要點實施起始月份,因考量行政作業時程,不在此
限,惟仍應於起始月份之次月底前完成加值。
5、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 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計程車之車號,由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提供,
石油公司於核發晶片儲值卡及受理計程車客運業者辦理加值時,應予查核。
(2) 晶片儲值卡應記載車號,卡片車號與實車車號相符,始得使用。
(3) 補助期間計程車客運業者倘有新領牌照、報停、繳銷、吊銷、註銷等異動時,
由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即時提供最新資料。
(4) 對於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等之計程車,石油公司應停止受理其加值申請
及使用晶片儲值卡。
6、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由石油公司於每月五日前,檢附前月份計程車客運業者請領清冊(請載明車號及相
關交易明細資料)及領據,送公路總局辦理撥款。
7、 督導及考核
(1) 直轄市及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應不定期派員抽查油價補貼執行情形,每月至少
二次。
(2) 計程車客運業者倘被查獲有未依本要點規定使用晶片儲值卡時,除應追繳已受
補貼金額外,並停止對該車輛之補貼。
五、 補貼期間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倘有漲價,或油價調降
之幅度超過或等於本要點之補貼差價時,停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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