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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一、檢舉人:Lijphart 二、被檢舉人/看板:reporter/ QUIBECK 三、檢舉事由: 1.濫用版規,對使用者停權。 2.對申訴未盡說明之責。 四、所附證據: 1.本人於8/15對某版友文章噓文,表達反對之意, 遭版主警告處分。 2.嗣經本人以申訴文如下: 作者 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 看板 Reporter 標題 「警告一次」的說明 時間 Mon Aug 15 18:07:22 2005 ─────────────────────────────────────── 代版主引「版規第六條」將本人記警告一次, 先看看第六條版規為何: 6.禁止其他沒意義的推文或是回文。 版主認為本人「無意義」的推文, 內容係針對我指責政府「臨渴掘井」; 「臨渴掘井」與否,係可受工評之事, 絕非「無意義」,此申訴理由一也。 此一推文,係針對原文「要求澄清」, 本人反駁「不需澄清」,此觀點合宜與否見仁見智, 但顯亦非「無意義」。此申訴理由二也。 另就程序而言,本人先前已經警告過一次, 因此此次再犯版規,應遭浸水桶三週處分, 倘版主認為警告處置得當, 請逕將本人浸水桶。 user Lijphart 版主修改處分如下: 作者 QUIBECK (☆長瀨實夕大好き☆) 站內 Reporter 標題 [公告] Lijphart 時間 Mon Aug 15 01:18:01 2005 ─────────────────────────────────────── 犯板規第六條 警告一次 合併前次警告 水桶三周 噓 Lijphart:「臨渴掘井」的政府還幫他澄清?你有沒有搞錯? 220.139.139.13 08/15 3.對於濫權使用版規之申訴理由, 如原申訴文1~4段。 4.對於未盡回復申訴責任之檢舉, 版主僅於原申訴文以推文方式說明「DONE」, 並逕行採納第5段之理由,1~4段質疑, 竟未提出絲毫說明,顯有失善良管理者之義務。 5.本人除要求復權外,基於版主此非初犯, (前亦曾誤刪本人文章,並由版主私函對本人表示考慮欠週) 版主應公開於版上對本人道歉, 並保證未來會善盡管理人之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2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