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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ms (這只是暱稱1986)》之銘言: : 關於網路藝人開板: : 由於網路的發達,造成現在網路藝人數量眾多,但是這群藝人的支持者群或許沒有如同 : 一般職業歌手穩固,組長群們認為其性質與一般職業歌手有點不大相同,因此之前並不 : 同意網路藝人在視聽群組台灣區內開板,反而是另議開啟新群組(網路藝人專用群組, : 以容納網路藝人板。)的可能性。而為了避免以下情況發生: :     1.「網路藝人,人人皆有板」,但使用率過低。 : 2.容易造成個人板化。 : 而網路群組現今已開,組長群們正在另議未來網路群組的規範,不便之處請各位包涵 : 視聽劇場組長 lpyd/MOMMOM/rodgers/vms 另一個疑問: 通常群組的設立,不是都是先有板,再歸類嗎? 那不知"網路藝人"的板,還沒出現,就先有群組類別, 這之前有過先例嗎? 如果說網路藝人數量眾多, 那麼為何現在似乎還沒有類似的人在傳媒上出現呢? 又因為這群組設立時間和DJ文聰板審查案被否決又有時間上的 相關性,加以網電之前組務板,組規,開了後又莫名消失, 負責的組長也因此而易手。 請問這些事情能否有所解答呢? 此外,網路藝人這名詞,在國內似乎還沒有很明確的定義過。 幹譙龍算不算網路藝人呢?阿貴算不算網路藝人呢? 很多歌手,是否有職業性水準,和職業似乎又有差別, 當警察的陳建年算不算職業歌手呢? 專職唱歌和花車秀的小龍女和閃亮三姊妹算不算職業歌手呢? 如果要做這些認定標準,在此個人建議是經過各方意見匯集而成, 以免再重演少數管理者和多數使用者上的認知差異,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34.44
mooby:我有相同的看法。 221.169.18.15 05/30
hercales:凡事都要有先例就凡事都不能作了 163.13.71.177 05/30
ouch:那既然要防"個人板化",為何又增設這群組呢 203.203.34.44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