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nsy415:以第二項來廢有限定要「該板板主」嗎? 220.143.227.96 02/06
※ 引述《cromartie (回歸正常)》之銘言:
: ※ 引述《sallykoi (莎莉.蔻依)》之銘言:
: : 1. 你不是該看板板主
: ───────────────────────────────────────
: │ 『提議廢板.規定與格式』
: 提議人與連署人基本資格:
: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且上站次數達100次,文章發表數達50篇以上
: 2.板主申請
: ───────────────────────────────────────
: 1.規定上面沒寫應該由哪個板的板主來提申請。
: 2.副長具有sex板板主身分,【廢板連署】還是符合視聽群組的規定。
對阿 上面也沒規定要同時符合1.2項規定..
廢板條件:
1.超過一個月無廣告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
2.看版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
3.由全體版主經看版使用者同意申請廢版...
4.一年內被列入兩次待廢者,第三次直接廢除。
5.被廢除之看板半年內禁止申請相同類型看板。
^^^^^^^^^^^^^^^^^^^^^^^^^^^^^^^^^^^^^^這算廢板條件?
上面也沒規定廢板條件 要1~5項全部符合(尤其怪怪的第5項)
而且看起來符合任一項就可以廢板了(除了第5項)
誰來解釋一下這些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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