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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kleu (PTT法務豪洨也是第一)》之銘言: : 依據PTTlaw版精華區7-6 [公告] 0726 使用規範實施辦法 : 之不適當文章管理條例全文內容如下: : 八、不適當文章管理規則: : 1. 情節輕微之不適當文章,得由版主向使用者公開或私下警告後砍除。 : 2. 若在 1. 之處理後使用者有再犯情形,版主得將其列入水桶名單, : 暫停其在該版發表文章之權限。 : 3. 若使用者有多次犯行、或在多版犯行、或嚴重之犯行,得由站長作 : 出罰單處份。 : 4. 若罰單處份後仍有不當行為,得由站長砍除其 ID。 : 請問拔除版主權限兩個月的站規授權是依據哪一條? : 罰單處分等同於拔除版主權限兩個月嗎? : "另外規定"又是置於何處? : 還有,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 : 應以事件發生時的法律條文規範之, : 所以即便後面新增加這些修正條款,並不能適用於舊案件身上, : 我想這應該算是簡單的法律常識才對。 為避免版主身份與一般使用者身份適用站規之疑慮, 另外再舉出PTT站規關於版主權限規定部分, 此規定同時發佈於pttlaw版精華區與視聽劇場組務中心精華區中, PTT 站規--版主權限與義務 最後一項: 五、特殊看版管理規定: 特殊看版指 anonymous, sex, Note, PttLaw 版等匿名或有文摘獎金者。 另以其他辦法定之。未有明文規定前,比照一般看版辦理。 這裡有明訂特殊看板名單,據查fivesix並未列名其中, 因此應依據一般版主權限與義務條文內容拘束之, 而此條例內容冗長,為避免閱讀不便並不全部引用, 不過其中並無拔除版主權限兩個月或其他懲罰性質的條文。 另外,在 看版文章管理權第c項中明訂: c. 惡形重大者提報站長依不適當文章管理規則作出處份 所以站長處分的依據應為不適當文章管理規則所管轄, 經查不適當文章管理規則並未訂有拔除其他版主權限之內容, 再據 視聽劇場組務中心精華區 罷免板主.規定與格式 中, 要罷免版主需經一定之公開程序,而拔除兩個月版主權限並未被規範在內, 遍查pttlaw版精華區與本區視聽劇場組務中心精華區中, 相關於版主權限與義務內容條文,如 板主辭職.格式 板主請假.格式 板主更換.格式 板主新增.格式 並無相關拔除版主權限懲處之法條, 希望站長能明確告知法條依據,以便版眾查閱。 如果站長要說憑著自己的一篇公告即能產生法律效力, 那請問公告與站規的法律位階何者為高? 當公告與站規規定內容相衝突時,版眾與網友, 甚至是PTT法務又當以何者為依據標準? 敝人粗淺看法,任何法治國家皆以憲法為最高原則, 所以有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之規定, 而站長之公告如有與站規相抵觸者, 我認為是公告無效才對, 除非站長自認為公告的法律位階與重要性都高於站規, 否則,站規才是一切糾紛與爭議的裁決依據。 當然,在獨裁國家只有統治者的話語才是最高指導原則, 我不知PTT適用於哪種法治體系, 懇請站長明示,是否站長的公告比站規還要高一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7.165